发布时间:2025-01-19 热度:
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问题及分析
(1)缺乏企业年金立法
1.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法律水平较低。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这是我国发布的相对完整的企业年金管理规范,但在其条款中没有规定纳税等环节的税收,而是通过其他形式的文件进行补充。这些文件法律效力不高,影响范围小,容易使参与企业年金的企业和个人忽视纳税的重要性,降低作为纳税主体的责任感。企业年金的税收也是国家对企业和个人收入的占有,企业年金在融资、投资和领取阶段不能与税收征收分开。因此,企业和个人的纳税行为与国家财政收入和企业年金的标准化经营密切相关。部分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逃避税收,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破坏企业年金市场秩序。
2.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稳定性较弱。《完善城市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2000)与企业年金税收制度有关、《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009)、《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2009)等文件仍处于不系统、不完善的制度中。分散的方案、方法和通知只丰富和具体化了企业年金税收制度的内容,并没有从统一的高度规划税收政策。税收是影响人们参与企业年金的主要因素,因此迫切需要用法律来确定税收政策。税收的刚性也会使免税比例容易上升或下降。如果没有固定的法律支持,这些隐患的影响也会阻碍企业年金的发展。
(二)企业年金税模式激励作用弱
1.基本养老保险对TTE模式的影响。基本养老保险也对TTE模式下的企业年金提出了更大的挑战。首先,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可以免税缴费。企业20%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占企业税前收入的相当一部分,不能忽视。企业虽然获得了免税,但对于以利润为最终目标的企业来说,20%的缴费足以让企业失去部分利润竞争力。当然,我国的TTE模式并不是全部征税,企业在工资总额的5%以内可以免税缴费,但这个比例是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四分之一,能起到非常有限的激励作用,不能让企业看到更直接、更有利的免税效果。二是中低收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压力较大。基本养老保险应与企业年金并行发展,相辅相成。
2.个人参与企业年金的动机。TTE模式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是税后缴费。参与企业年金就像购买消费品一样,需要花费自己的实际可支配收入。但是,“消费”企业年金必须经过长期的缴费期和投资期,才能在退休时真正获得领取养老金的权利。虽然员工个人在缴费时没有获得既得收入,但通过一定年限的共同缴费,员工可以获得超过自己缴费金额的更大收入,即最终获得养老金。恰恰在TTE模式下,企业缴费和投资收入也要征税,这使得对员工获得收入更有利的两个阶段都采取了征税的方式,对员工的收入预期产生负面影响。
(3)建立企业年金门槛过高,税收优惠难以广泛覆盖
1.建立企业年金的条件。《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费义务;(2)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3)建立了集体谈判机制。企业年金虽然是自愿建立和自愿参加的补充养老保险,但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企业不能建立。第一个条件是真正限制企业。企业年金的建立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为前提,不符合第一个条件的,不需要第二、第三个条件的限制。制定这些规定是因为企业年金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国家以减少财政收入为代价,给予部分企业更好的优惠政策,给予合条件的企业更好的经营环境,防止部分企业滥用税收优惠权利,骗取国家税收。
2.税收优惠效应偏向大企业。大型企业和资源垄断企业是参与企业年金最多的企业主体,这些企业集中在电力、煤炭、石油、铁路、航空、邮政、电信等行业,这些企业的共同特点是管理体系健全,行业优势明显,效益好,国家支持,内外条件使其竞争力强,处于主导地位,对于政策条件,这些企业基本可以满足。截至2006年2月,全国只有50多家中小企业向当地劳动保险部门备案,规模不足1亿元,企业年金占中国年金总额的不到1%。这些中小企业大多分布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大多属于电力、烟草、IT等高利润产业。为了降低成本,提高收入,一些小企业没有向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因此失去了建立企业年金的资格。虽然小企业对企业年金的需求很大,但小企业自身的能力有限,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数量远低于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