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02 热度:
(一)强调发展中国家对公共利益的例外规定
现行BITS公益改革十分必要和迫切。
首先,目前的双边投资协议有许多投资条约,包括10年甚至20年前,大多数都倾向于照顾跨国投资者,很少考虑东道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所有东道国自然都有义务保护当地的公共利益,否则就会引发政府危机。BITS很少特别关心东道国的公共利益。
第二,跨国投资仲裁逐渐产生了合法性危机。这是因为国际仲裁机构总是偏袒投资者,忽视了东道国的公共利益;不同案件的相同情节给出了不同的裁决结果,缺乏一致性和连贯性;越来越多的国家,特别是东道国,认为仲裁纠纷发生在主权国家,应该属于国家的控制行为。
第三,国际社会正在加强对BITS公共利益的关注和关注。这包括国际知名学者对公共利益的担忧和呼吁;联合国际贸易发布会和其他国际组织每年发布报告,警告侵犯当地公共利益的行为;一些国家,特别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不断提高认识,采取行动控制跨国投资,促进公共利益的保护。
第四,目前的BITS在保护公共利益方面存在制度缺陷。例如,仲裁机构的商业化导致投资者为了增加收入而偏袒投资者;广泛解释投资协议中的三项待遇;投资协议中的争议解决规则直接给予投资者直接投诉和ICSID的权利和便利条件,忽视了东道国的司法主权和经济监管主权。
(2)强调国有企业涉及国民经济和民生的经济实体和产业区划,保留纵横交错的负面清单条约,给予较长的过渡期
一是要求发达国家给予中国更长过渡期的政策依据。早在1992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就正式提出“为外商投资企业创造国民待遇条件”。B13后续中共中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九五”规划和2010年愿景目标只是“外商投资企业逐步实施国民待遇”和“逐步统一国内外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B142001年3月9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第十五年计划”仍提出,“中国将逐步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正是这些中央文件不断指导中国政府的各个部门,逐步给予外资的国民待遇,这也意味着相辅相成的负面清单也应该允许发展中国家保持较长的过渡期。二是要求发达国家在实施新的BIT时,给予发展中国家更长的保留性过渡期国际法依据。这一基础是实质公平原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也体现在联合国宪章、经济宪章等国际基本条约上。
第三,对于这类负面清单的制定或统计,我们必须采取谨慎全面的态度,即横向加纵向、行业加工业拉网普查和全面清理,努力不漏下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