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02 热度:
坚决维护金融服务业整体产业核心利益
针对美国2012年双边投资协议的模式,中国应首先维护国内金融业的核心利益,即采取以下方面的总体想象策略。
首先,将“按照东道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嵌入金融服务的条款视为允许外汇转移的基本前提。类似的规定可以在中国和克罗地亚BIT的第五条第一款中找到:“任何一方都应该在其法律法规的管辖下,以确保另一方投资者在其领土上转移的投资和收入”。2000年以后,中国政府与16个发展中国家签署的双边投资协议中没有附加这一大前提;这一前提术语被添加到10个发达国家。如果B16遵循最惠国待遇的原则,中国很难拒绝对上述16个发展中国家的特定待遇给予美国;如果我们遵循发达国家倡导的“最惠国待遇”的思想原则,我们就没有理由区别对待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但如果我们遵循本文主张的“实质公平原则”。
第二,鉴于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必要在中美BIT中增加基于公共利益保护和国家安全保护的“危机例外条款”和其他国际惯例条款。特别是目前,我国金融法制不完善,风险保护体系薄弱。如果金融监管自由化后受到国际投资形势的影响,一旦发生金融危机,后果将不堪设想。此外,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还规定,各成员国可以根据自身国情和经济形势独立决定采取必要的审慎措施。这种“在东道国情需要时采取审慎措施的自主决策权”也适用于国际投资领域。因此,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坚持最后一道防线,即依法维护主权国家根本利益的底层条款。
第三,完善金融服务业的负面清单。为了使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顺利进行投资协议谈判,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考虑东道国国家权益,经过多年谈判,中美达成共识,即“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模式,负面清单也适用于金融服务业。B17从另一个角度看,中国与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双边投资协议谈判,必须认真贯彻上述“比例原则”,即掌握“程度”,不仅争取和保护中国金融业的核心利益,而且避免负面清单太大,影响中国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改革的顺利转型。
总之,中国必须重视2012年美国范本提出的金融审慎措施条款,考虑投资者和东道国的利益,以实质性公平为目的,协调各方利益,尊重东道国的经济主权,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调动他们的热情,促进全球投资的健康发展,不仅保护其合法性,而且进行必要的限制。在关键时刻,请参考世界上最新的巴塞尔协议,作为金融审慎措施的姐妹,共同维护世界各国的金融秩序和稳定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