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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问题
工商资本从非农业部门返还给农业部门,是改善劳动土地生产要素关系和提高农业投资回报的结果。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经营的种养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发展适合农村企业经营的现代种植养殖业,将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输入农业。然而,这个问题应该辩证而谨慎地看待。目前,我国农业工商资本投资仍处于初级阶段,理论界和实践界都没有统一界定工商资本。缺乏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的参考制度,为大量投机圈地行为提供了可能。地方政府是农业用地的第一监管机构。工商企业与地方政府形成利益共同链,可能带来危害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削弱农民主体地位、改变农村固有社会结构、形成弱小农与强资本共存的新型农村二元结构等隐患。
近年来,我国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的研究成果越来越多,对促进我国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然而,随着农村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的实践中出现了新的问题。因此,如何正确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充分发挥工商资本生产要素的潜力,促进“农业效率和农民收入”已成为当前的热点问题。因此,有必要系统梳理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的早期文献,进一步探索新时期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的改革和实践。
二、理论界关于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的主要观点
20世纪90年代末关于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可行性论证的代表性研究
从国内经验来看,虽然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在20世纪80年代在浙江省出现,但由于政策限制和利润前景黯淡,未能站稳脚跟。关于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的代表性研究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这一时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引导大型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的战略理念上,论证其实施的可行性。主要包括:
农业部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杜英、关瑞杰(1996)联合撰写了《关于积极引导大型工商企业进入农业领域的战略理念》的研究报告。在论证大型工商企业进入农业的可行性时,文章指出:“在农业一体化组织体系中,正是因为其基础是分散的小型农业生产结构,越来越有必要引进互补性更强的大型甚至超大型企业。与普通中小企业相比,这些企业将具有更强的产业牵动能力和运营效率。积极吸引大型工商企业进入我国农业领域,不仅必要,而且可行。这是一项政策性的系统工程,具有开拓性和探索性的尝试,应提供最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相应的约束机制。”
华中理工大学经济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小组(1997)撰写了《加快大型工商企业进入农业,促进农业产业化》的研究成果。研究表明,目前农业一体化组织中的龙头企业大多是县或市加工企业或商业公司。虽然这些经营企业愿意获得稳定的原材料供应,但他们可能没有能力深入参与农业资源开发、技术开发和市场开发,因此很难按照工业化的要求完成所有生产环节的综合供应过程。这类似于“小马拉车”,心不足。因此,在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某个阶段,有必要积极引导一些合格的大型工商企业进入农业领域,进入农业一体化体系,对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战略产生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