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0-02 热度:
新预算法对财政职能的影响
财政职能是指财政作为国家政府分配社会产品、调整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的职责和功能。预算法规定,各级政府的预算工作由同级财政部门具体实施。因此,新预算法在一定程度上对财政职能产生了深远而深远的影响。
(1)全口径收入预算有利于财政更好地履行收入分配职能
财政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全社会公平分配目标的实现程度取决于财政收入的多少。与旧预算法相比,新预算法将政府的全部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特别是土地出让金、政府基金等。以前的“预算外资本收入”往往成为许多部门的小金库和腐败的滋生地,现在也纳入预算管理,不允许有政府预算以外的收入,使政府收入更加科学。随着收入范围的无缝预算,财政板块的总量必然会增加。财政资源的增加为财政监管和分配职能的实施提供了更有力的基础和保障,也更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和良性循环,促进社会公平公正。同时,它也将在促进腐败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2)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影响经济职能
在原有的年度平衡财政预算制度下,存在过度追求年度预算平衡和税收忽冷忽热造成的经济周期风险。在经济寒冷和财政收入大幅减少的情况下,为了保持预算平衡,可能会大幅增加税收力度,导致经济雪上加霜;经济过热时,应采取抑制措施,但为了平衡财政目标,往往忽视对抑制政策的管理,导致物价飞涨,市场秩序混乱。新预算法由原来的年度预算平衡转变为跨年度预算平衡,可以在经济周期内追求财政预算平衡,消除单纯追求年度预算平衡造成的经济周期风险,有利于财政更好地实现经济调控功能。
(3)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影响财政资源配置的功能
财政是政府资源配置的主体,其配置功能是纠正市场提供的过度商品和劳动力数量,补充市场提供的不足产品和服务,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一般来说,财政可以采取转移支付制度和区域税收优惠政策,促进资源要素市场的建设和发展,促进区域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新预算法第十六条规定,“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开放,促进区域基本公共服务的平等化。”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将对促进区域间的平衡发展发挥更有效的作用,也将促进财政资源的配置。
(4)强制性规定更好地促进了财政监督管理职能的发挥
新预算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这为财政更好地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提供了法律依据。财政在履行具体监督管理职能时,应提前加强对部门预算编制的监督,提高预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加强对部门预算执行的监督,加强对部门决算的监督,提高决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加强财政监督检查队伍建设,为更好地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提供人力资源;在执法过程中,必须规范财政监督行为,加强责任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