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02 热度:
一般来说,高校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两部分。一是高校依托自身学术资源和教育资源为社会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二是高校开展科研活动后的科研成果,转化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等社会财富所获得的收入。2012年国家实施新的财税政策后,“营改增”政策对高校税收管理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要求高校做出改变和处理,以适应税收政策的变化。
“营改增”政策影响下的高校税务管理问题
1.高校纳税人资格认定
营业税改革增值税政策颁布实施后,高校的特色性质需要对纳税人资格的认定进行详细分析。从高校的性质来看,高校既不是经济企业,也不是国家事业单位,有一个典型的特点,那就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因此,在确定高校纳税人资格时,应从简单会计、减轻税负的角度选择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201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格认证条件。即年累计应税服务额超过500万元且经常发生应税服务的,应当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事实上,高校作为二级公益事业单位,不以盈利为目的经营模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有不利影响,增加了高校的税负,不利于高校发挥科研活动的积极性。
2.高校财务成本核算难点
一般来说,高校的运营成本主要包括规模化运营成本和分散化运营成本,包括高校建设、薪酬、水电等。,而分散化成本主要包括为顺利开展学校教学科研活动而进行的分散化采购,尤其是科研、课题等活动的采购,主要由课题组自行采购,采购金额不同,采购方式分散。在正常情况下,很难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意味着高校很难抵扣这部分增值税进项税。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非免税项目进项税并不容易,因此很难达到营改增完全抵扣产业链的目的。此外,水电费在教学和科研中的分摊也必须考虑到非免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的区别。如此精细的会计是高校财务会计的复杂工作。
3.高校收入性质对应票据问题
一般来说,高校的日常收入来源主要包括非税收入、非税收入和应税收入。营改增后,高校的税收范围不包括科研经费,研经费,因此纵向科研经费不包括谁没有票据。高校的收入包括非税收项目和税收项目,这给高校的税收管理带来了困难。此外,在高校的税收项目范围内,不同的收入来源和性质不同,这也增加了高校财务核算的难度。例如,高校横向科研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高校房屋租赁需要开具地税通用发票,包括5%的营业税附加额和12%的房产税;国家强制意外培训费用使用营业税发票;高校学报、期刊杂志等版面费用的收入使用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