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3-27 热度:
目前,实践中有两种金融租赁登记制度:一是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调查中心根据租赁行业要求,依托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宣传制度建立租赁权宣传平台,同年7月20日正式投入运行;二是商务部于2013年开发建立的金融租赁业务登记制度,同年10月投入运行。对这两种金融租赁登记制度的查询已成为金融租赁公司保护其物权的重要支持。然而,这两个系统的运行并没有被法律赋予其应有的法律地位,只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调查中心和商务部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规范。因此,有必要从立法上建立完善的金融租赁登记制度。
建立完善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原因分析
(1)为什么要建立完善的融资租赁登记制度?
根据《物权法》第六条的规定,占有和交付是我国动产物权宣传的一种方式。然而,随着动产所有权与动产占有分离的日益正常化,占有和交付的动产物权宣传功能日益减弱。因此,有必要采用高度可信度的动产物权宣传登记制度。此外,在实践中,金融租赁是出租人利益的主要保障,但由于出租人对金融租赁的所有权与占有分离,承租人往往无权处分金融租赁,第三人基于善意取得金融租赁所有权,损害出租人利益,抑制出租人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积极性。建立完善的金融租赁登记制度,可以对抗第三人对金融租赁的善意取得,保护出租人的利益。基于上述观点,建立完善的金融租赁登记制度的目的是完善动产物权宣传制度,二是对抗善意第三人。
(2)建立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应遵循哪些原则?
金融租赁法律关系的基础是两种合同关系(销售合同关系和金融租赁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三条规定的“双方平等原则”,规范金融租赁法律关系应遵循私法领域的意义自治原则。两份合同是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的结果,登记制度是对出租人私人权利的保护,出租人有权自由选择是否保护。因此,政府机关不容易进行强制干预。基于此,金融租赁制度应采取自愿原则,双方应独立决定是否登记金融租赁物,登记机关不易要求强制登记。
结语
随着所有权与占有分离的日益规范化,占有和交付作为动产物权的宣传方式的可信度日益减弱。同时,基于这种善意的制度设计,保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的初衷在金融租赁行业被扭曲。因此,为了更好地发挥善意取得制度的优势,保护金融租赁法律关系中出租人的利益和金融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必须通过立法建立完善的金融租赁登记制度。换句话说,通过立法建立完善的金融租赁登记制度,不仅可以完善当前的动产物权宣传制度,而且可以有效地保护金融租赁物不被第三人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所有权。然而,立法的过程总是漫长的,目前迫不及待地保护善意取得制度下的金融租赁物。因此,在建立金融租赁登记制度的同时,还需要研究现有制度下金融租赁物的保护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