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
完善中国教育财政投资法律救济的对策
1. 扩大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的范围
为了有效保护行政对手的合法权益,监督政府的教育财政投资,应扩大教育财政投资救济的范围。因此,立法机关应当进一步明确教育财政投资法律救济的法定期限、诉讼管辖权和诉讼程序,立法机关应当完善诉讼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合法化诉讼,充分发挥诉讼在教育财政投资救济中的重要作用。
笔者认为,教育财政投资法律救济范围的扩大应从救济范围、行政救济被起诉人范围和审查行政行为范围三个方面进行改进。在案件范围方面,由于我国救济范围相对较小,随着救济制度的完善,教育财政投资的行政行为应尽可能得到救济。在审查行政行为方面,应将抽象行政行为和行政不作为的教育财政投资行为纳入行政救济范围。正如我国相关学者所认为:“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暂时缺失;大量特殊权力关系领域尚未受到行政诉讼法的调整,政治权利的司法救济非常隐秘。。以刑事调查的名义规避行政诉讼的事件时有发生。”对抽象行政行为和行政不作为的教育财政投资行为的审查是保护行政相对方合法权益和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的必要前提。
2. 建立健全教育财政投入司法制度,建立健全教育财政投入司法制度
建立健全教育财政投资司法制度等措施,确保教育财政投资的法律规范和尊严,维护教育财政投资法的权威,确保教育财政投资救济途径的司法制度。目前,各国的教育司法制度一般值得借鉴:一是建立教育制度内部司法制度。中央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设有行使教育行政裁判权和司法仲裁权的专门机构,负责对涉及教育行政人员的诉讼案件和教育财政投资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和裁决。二是建立教育制度外部行政司法制度。国家可以设立单独的行政仲裁制度和机构,专门受理涉及教育财政投资违法行为的诉讼案件。这些行政司法机关有权对包括违反教育法律在内的所有行政违法行为作出裁决,并接受包括教育行政人员在内的公务员的财务投资诉讼。第三,国家机构财政投入活动专项检查制度。可以借鉴国外独立设立国家审计机构,负责对包括教育机构在内的公共机构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审计和裁定。建立健全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司法制度,确保教育财政投入到位。
3. 明确教育财政投资法律救济的程序
法律救济程序是法律救济机关对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的方式、方法、步骤和时间连续性的总和。在我国的执法和司法实践中,我们一直重视实体轻程序,认为只要实体问题处理得当,是否遵守程序无关紧要。因此,在实践中,为了解决教育财政投入的实体问题,往往会出现不择手段的违法案件,轻视甚至忽视行政对手的程序权。事实上,程序权和实体权同样重要。教育财政投资法律救济程序的公正不仅是实体公正的有力保障,也是人性尊严、政府责任和民主行政的重要意义。因此,在教育财政投资中防止暗箱操作、秘密操作,加强教育财政投资救济程序的透明度,使教育财政投资行政对方有效了解救济的具体程序,只有在彻底了解法律的基础上,人们才能服从法律,只有这样,才能使教育财政投资对方真正拿起法律武器,保护其合法权益。
4. 提高教育财政投资法律救济效率
教育财政投资法律救济是保护公民权利和监督行政权力滥用的法律制度。应该说,追求正义是其重要目的之一。我国在最初建立法律救济制度时忽视了法律救济的效率。然而,效率和正义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如果教育财政投资法律救济效率低下,对方将花费大量精力和时间,这显然在经济上(主要是原告)付出了相当大的代价。这样,即使最终达到行政对方预期的效果,成本与收入的比例也不会保持在合理的水平。同时,教育财政投资法律救济效率低下也会导致社会公共管理目标无法实现。因此,必须提高教育财政投资法律救济的效率,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