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3-19 热度:
融资供应商主体资格问题
李有兴教授认为,融资供应商的主要资格是否合法取决于资金来源。只要是自由资金贷款,原则上就应该得到认可,包括企业之间的贷款。当然,融资供应商的资金来源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在现代经济活动中,资金来源直接关系到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甚至涉及犯罪和非犯罪问题。在温州的地方立法中,对资金来源也有一定的限制:一是不得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或者吸收他人资金转贷;二是资金供应商不得为国家公务员、国家法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等特殊主体身份人员。
然而,作者认为,在私人融资问题上,仅仅依靠资金来源是不够的。在许多非法集资案件中,许多投资者都有自己的资本投资,但在投资选择问题上容易受到公众的影响,容易产生盲目,失去理性经济人员应有的冷静。一旦非法集资行为暴露出来,这些投资者也是第一个开始失去冷静的人,这也导致了非法集资案件中群体问题的高发生率。因此,在融资供应商的主要资格问题上,除了资金来源外,还应考虑融资供应商自身的质量,判断其投资能力,合理指导其投资目的和投资选择。
在ABS私募发行过程中,首先要求私募发行的对象或受要约人必须具备特定的资格。以美国为例,美国法院认为,如果发行人能照顾好自己,对这些人的发行要约就是“不涉及任何公开发行要约”的交易。至于什么是“能照顾好自己”,法院的解释是:“私募股权发行的买家必须有足够的经验来理解他们需要索取什么信息,并能够理解这些信息。只要有经验的投资者能够在充分、真实的信息的基础上正常行使自己的投资技能,就符合立法要求。在上述案例的基础上,SEC首先发布了所谓的“Rule146”,规定发行人或发行人的代理人必须合理相信被要约人有评估投资风险的知识和经验,或者被要约人的资格足以承担投资的经济风险。应用华尔街术语,这一要求无异于要求被要约人必须聪明或富有,两者必须有一个,但两者都不需要(既富有又聪明)。1982年,美国SEC颁布了D条例,该条例对“特定资格的人”的认定趋于具体化,并采用了“可靠投资者”的概念。
也可以吸收私募股权发行中特定合格人员规定的思想。民间融资在吸收社会闲置资金、引导资本流动、弥补金融机构差距等方面表现突出。然而,民间融资也有许多负面影响,如业务程序不完整、非法集资混乱、潜在风险影响社会稳定、资本使用非法、非法经营现象突出、税收和利润损失严重等。这是民间融资非正式性和自发性特征的体现,在发展过程中缺乏社会监督进一步增加了这些负面影响的产生。为了尽可能避免这些问题,我们应该引导民间融资供应商朝着标准化的方向发展。
上述公共服务机构此时应发挥积极作用。对于一些有投资经验的投资者,公共服务机构可以简单了解投资者的机构总资产或个人净资产,判断是否符合“照顾自己”的条件,为投资者提出建议或意见。对于那些缺乏投资经验或有盲目投资倾向的投资者,公共服务机构应该提供更多的帮助。首先,公共服务机构可以总结融资需求方的一些基本信息,特别是符合融资安全标准的基本情况,充分发挥预警机制的作用,供投资者参考;其次,由于大量私人融资投资者处于分散状态,信息共享不足,公共服务平台应完善信息服务,开展资本匹配、金融产品推荐等融资中介服务;最后,应调整私人融资的混乱状态,公共服务机构可以提供相应的行业服务,引导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进入标准化程序。这些前期工作完成后,综合评价投资者的投资理性,对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提出建议或意见。
民间融资者的主要资格认定必须从需求者和供应商两个方面来考虑。我国对民间融资需求者的资格限制可以从定性和定量上进行规范:前者如设立公共服务机构为民间融资需求者服务,建立相关程序性认可的审批备案登记程序,人为干预融资需求者的资格认定,引导集资者走合法程序;后者,如设立民间融资“安全港”制度,定量定义合法融资行为主体的资格。对于民间融资供应商的资格规范,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除了公众认为的资金来源外,还需要考虑融资供应商的素质,判断其投资能力,合理引导其投资目的和选择。民间融资主体的科学认定,可以使民间投资更加合法合理,完善我国民间融资市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