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3-08 热度:
自2012年1月1日起,中国首次在上海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截至2013年,“营改增”试点范围已扩大到全国。随后,“营改增”改革不断深化和扩大。2017年4月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按照《政府工作报告》的部署,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继续推进营改增,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由原来的4档降至17%、11%、6%的三档,取消13%的税率。在“营改增”税收政策改革过程中,我国始终把融资租赁服务作为“营改增”试点改革的重点之一。
1.“营改增”前融资租赁业务流转税政策分析
1.1融资租赁直租业务在“营改增”前的税务处理
2012年“营改增”试点改革前,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将融资租赁业务纳入金融保险业税目,按营业额的5%征收营业税。出租人承担的实际成本包括购买货物的原价和相关税费。
未经批准经营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出租人有形动产所有权转让的,视为“分期付款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未发生所有权转让的,按照“服务业”规定――“租赁业”税目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未经批准经营房地产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出租人房地产所有权转让的,按照“房地产销售”税计征营业税;未发生房地产所有权转让的,按照“服务业”计征――“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1.2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在“营改增”前的税务处理
在融资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先将机械设备等资产出售给出租人,再将资产租回,以达到融资的目的。在业务中,资产的卖方也是资产的承租人,资产的买方也是资产的出租人。承租人出售资产不需要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但出租人需要征收营业税。
2.“营改增”政策对融资租赁企业税负的影响
2.1对一般纳税人的影响
实施“营改增”税制政策后,将有形动产租赁纳入增值税纳税范围,进一步完善增值税抵扣链。出租人在购买资产时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避免了重复纳税,降低了购买资产的成本。在“营改增”之前,由于出租人不能抵扣进项税,往往将增值税纳入购买资产的价格,导致出租人应承担的增值税转移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应承担营业税,使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获得资产的成本大大增加。承租人选择金融租赁资产的主要原因之一是金融租赁“租赁”代表“购买”低成本融资的特点,有利于解决承租人短期资金不足,急需机械设备等资产,但高税收使金融租赁失去低成本竞争优势,如果承租人有足够的短期资金,可以选择直接购买而不是金融租赁。同时,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出租人,对实际增值税负担超过3%的出租人也可以享受即时征收和退还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出租人的税收负担。
2.2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
实施“营改增”税制政策后,融资租赁企业由原来按5%的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改为按3%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适用税率的降低降低了企业的税负比,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成本,有利于积极促进融资租赁业的蓬勃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