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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长期股权投资概述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企业通过合并、购买被投资企业股权获得被投资单位股份,与被投资单位建立联系,投资单位持有长期股权投资不是获得短期收益,而是通过长期持有被投资单位股份与被投资单位共同享受收益,承担损失。长期股权投资通常具有投资金额大、投资期限长、投资风险大、投资收益大的特点。主要包括可控股权投资(子公司投资)、股权投资(合资企业投资)可实施共同控制、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对联营企业的投资)。
二、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变化
(1)重新定义长期股权投资会计的范围
修订后的长期股权投资标准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者对被投资者有控制和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以及对其合资企业的股权资本。新标准不再规范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对被投资单位没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处理。”现在的例子如下:
2013年4月10日,A公司获得B公司6%的股权,成本为1200万元。2014年2月6日,B公司宣布分配利润,A公司按持股比例可获得10万元。假设A公司在取得B公司股权后,对B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没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投资没有活跃的交易市场,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获得。2014年2月12日,B公司实际分配利润。
甲公司按原标准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2013年4月10日取得长期股权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1200
贷款:银行存款 1200
(2)2014年2月6日宣布分配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乙公司 10
贷款:投资收益 10
(3)2014年2月12日实际分配利润
借:银行存款 10
贷款:应收股利――乙公司 10
甲公司按新标准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2013年4月10日取得长期股权投资:
借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出售――乙公司 1200
贷款:银行存款 1200
(2)2014年2月6日宣布分配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乙公司 10
贷款:投资收益 10
(3)2014年2月12日实际分配利润
借:银行存款 10
贷款:应收股利――乙公司 10
上述处理后,相关股权投资出现减值迹象的,应及时进行减值试验
(2)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和差额处理更加合理
2006年《CAS2-长期股权投资》规定,初始投资成本为被投资单位可识别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投资者享有被投资单位的份额等于被投资单位在投资时可识别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乘以持股比例。投资差异的处理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初始投资成本等于持股份额:根据实际投资成本,会计处理为:贷款:长期股权投资贷款:银行存款(或其他资产账户);第二,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持股份额,两者之间的差额是投资者对投资者的让步,应作为投资利益的流入,可视为投资者的营业外收入,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会计处理为:贷款:长期股权投资贷款:银行存款(或其他资产科目)同时贷记“营业外收入”(金额为两者差额);第三,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持股份额。两者之间的差额反映了投资企业在投资过程中通过购买价格反映的与取得的股份份额相对应的商誉,因此无需调整。差额构成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会计处理按初始投资成本进行。
2014年《CAS2-长期股权投资》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被投资单位债务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和非现金资产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调整资本公积不足以冲减的留存收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买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将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3)长期股权投资后期核算方法的新变化
2006年《CAS2-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投资单位采用股权法对被投资单位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投资单位可控制被投资单位(如母公司控制子公司、日常核算和个人报表采用成本法,合并报表采用股权法)、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没有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采用成本法。2014年《CAS2-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投资者可以采用成本法计算被投资者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者应当按照股权法计算合资企业和合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计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初始投资成本计价,增加或者收回的投资应当调整其账面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布分配现金股利或者利润时,应当确认当期收益。”
(四)被投资单位长期股权投资损益的会计变化
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时,2006年《CAS2-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投资单位确认应承担被投资单位亏损的净亏损时,被投资单位亏损的账面价值不足以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按照合同或协议进一步冲减损失。冲减项目本质上构成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其他长期权益,如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债权。债权本质上是对投资企业的净投资。会计处理为:贷款:投资损益贷款:长期应收款;投资单位按照有关投资合同或者约定承担损失义务时,按照或者有事项的规定确认为投资单位的投资损失,但视为“预期负债”。会计处理为:贷款:投资损益贷款:预计负债。未来,被投资单位盈利时,应按相反顺序减记“预期负债”,恢复“长期应收款”的账面价值,确认投资收益。会计处理为:贷款:预期负债、长期应收贷款:投资收益。 2014年《CAS2-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投资者确认被投资者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其他实质性减记为限(投资者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被投资单位未来实现净利润时,投资者应先弥补以往净亏损确认的损失。损失弥补后,根据应享有的净收益重新确认新收益。此外,投资者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者净损益时,应当抵销与合资企业、合资企业未实现的内部交易损益,并按照持有比例计算投资者应享有的损益,并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