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13 热度:
1.投资风险增加的外部因素分析
投资进入任何领域都应该受到政策、法律、制度和市场等外部环境的限制。这种外部环境的限制实际上是投资进入的障碍。因此,投资风险的变化取决于政策障碍、制度障碍、法律障碍和市场障碍的变化。一般来说,加强投资进入障碍的作用是限制不合理投资风险的形成和发展。但总的来说,中国投资进入障碍的作用远远不足以抑制投资风险的增加。
(1)投资进入的政策环境和决策风险增加。任何建设项目的投资决策都应符合国家一系列投资政策的规定。这样,国家根据不同时期经济发展需要制定的投资进入经济政策就构成了投资进入的政策壁垒。一般来说,当国家采取一系列相对宽松的进入政策时,投资进入的政策壁垒较小,投资决策的预期风险降低;相反,投资进入的政策壁垒会增加,投资决策的预期风险也会增加。由于政策环境的变化作为投资决策的进入导向非常重要,因此,控制投资决策风险的前提是在投资前仔细研究国家的政策条件、意图及其变化趋势。
(2)投资进入的制度环境和决策风险增加。从国际角度看,建设项目的投资决策需要通过政府的审批程度,经政府授权和许可后才能启动。这样,政府就通过项目审批,为投资进入设置了制度壁垒。由于各种原因,政府延迟、拒绝或吊销项目许可证。因此,如果项目不能及时得到政府的批准,就会导致工作延误,导致整个项目无法按计划进度进行。一般来说,项目审批程度越简单,审批时间越短,投资壁垒越少,投资决策风险越小,反之亦然。从我国情况看,投资审批对投资决策风险的形成和影响很大。项目审批权限的收放程度极大地影响了投资决策的风险变化。一方面,有“混乱”,许多项目投资盲目决策,争夺新项目,铺设新摊位;另一方面,“死亡”,必要的新项目难以通过审批,在建项目或大量下马或严重拖欠。因此,为了降低投资决策风险,一方面,投资决策主体应充分考虑项目审批制度风险的影响,及时调整投资决策的预期风险估计;另一方面,国家必须稳定项目审批管理权限,防止投资壁垒的剧烈波动。
(3)投资进入的法律环境和决策风险增加。投资进入的法律壁垒是指投资进入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来说,如果与投资相关的一整套法律制度非常健全,如严格执法保护公司产权(包括知识产权)免受侵犯,严格执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严格执法信用担保,严格执法履行经济合同,国内外不同类型的投资者在项目决策前会感到非常安全,在经济法律纠纷中可以有效保护项目涉及的各种权益,有效降低合理投资决策的风险,增加不合理投资决策的风险。目前,与外商投资法律环境相比,国内制造商投资法律环境非常不完善,国内投资决策风险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和强有力的法律保护,使投资决策侵犯知识产权、不平等竞争和官员意志,如投资项目通过“关系项目”、“侵权工程”、“无本(或假担保)工程”、“条子工程”往往违反了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原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冲突,严重扰乱了投资建设领域的经济秩序,增加了投资决策的风险。因此,努力改善与投资相关的法律环境,可以大大降低投资决策的风险。
(4)投资进入的市场环境和决策风险增加。建设项目投产后的效益取决于其产品在销售市场上的表现。因此,投资决策面临的市场风险主要是指需求风险、价格风险和竞争风险。也就是说,在项目投资决策之前,我们应该调查和分析其产品所面临的国内外市场、近期和长期市场需求,预测项目产品能卖多少,以什么价格销售,有多少公司生产,项目产品的市场份额如何等等。目前,由于“大而全、小而全”的生产结构,相当一部分项目脱离市场需求,盲目决策,导致整个行业生产能力过剩。因此,投资决策需要高度重视市场风险,谨慎选择投资领域。
2.投资决策风险增加的内部因素分析
(1)投资决策组织机制不完善。目前,部分公司投资决策权主体不明确,导致投资决策组织机制存在严重缺陷。相当一部分投资决策偏离了科学化、民主化、合理化的原则,存在严重的随机性、主观性、盲目性和独断独断的弊端。一些投资者盲目决策,“敢于参与任何项目”、盲目投资,“敢花多少钱”、盲目建设,“不怕多少损失”,不仅给投资建设带来巨大损失,而且极难限制投资决策的风险。由于投资决策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的不确定性,很难“提前”预防和有效地约束投资决策。
(2)投资决策责任制不完善。目前,由于投资决策主体权限定位不明确,难以落实投资决策的风险责任,或根本没有风险责任。虽然公司对投资决策责任形式的规定多种多样,但事实上,投资决策的责任主要体现在集体责任或未知责任上。这样,投资决策责任机制缺乏个性化认定,往往导致决策失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