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09 热度:
投资基金持有人派生诉讼程序程序
(1)基金持有人提起派生诉讼的原因
美国《特拉华州法典》没有细化信托财产受益人提起派生诉讼的具体原因,而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禁止性行为,包括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入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向基金份额持有人非法承诺受益或者承担损失,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其他行为。因此,上诉也足以构成基金持有人提起派生诉讼的法律原因。
(2)请求前置程序
在公司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中,各国一般明确规定请求前程序,这在《公司法》中被称为“耗尽公司内部救济”的原则,旨在方便公司管理层从更有利于公司的角度解决问题。《公司法》第152条第2款对股东请求前程序作出了相应规定,美国公司法除了要求前程序外,还对免除请求前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大致包括:董事是过错行为人,或在过错行为人的控制下,董事否认过错行为的发生,并批准过错行为。
美国《特拉华州法典》只对企业信托衍生诉讼的前期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第3801条第1款要求原告拒绝提起诉讼,第3款要求原告证明其试图敦促受托人提起诉讼。相比之下,美国公司法对股东派生诉讼请求前置程序的规定更加完善。因此,可以借鉴股东派生诉讼的有关规定:(1)信托投资基金持有人在提起派生诉讼前,应当敦促受托人立即以书面请求的形式提起诉讼。基金托管人收到前款规定的基金持有人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的,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的,基金持有人有权提起诉讼。(2)只要原告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可以免除请求前置义务:基金受托人是被起诉的过错行为人,或者在被起诉的过错行为人的控制下,基金受托人否认被起诉的过错行为的发生,并批准该过错行为。
(三)派生诉讼管辖权
在诉讼实践中,管辖法院确定诉讼是否有效。根据《特拉华州法典》,企业信托派生诉讼的管辖权属于平衡法院。我国《公司法》没有对股东派生诉讼管辖法院作出特别规定。根据民事诉讼“原告就是被告”的一般原则,诉讼应当由侵权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此管辖法院不是恒定的。在日本,《商法典》规定,追究董事责任的诉讼由总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辖。其立法旨在方便公司其他股东作为共同诉讼人参与诉讼,提高司法效率。笔者认为,在投资基金衍生诉讼的管辖范围内,有必要借鉴日本立法案,由基金管理人住所地法院独家管辖。由于投资基金规模大,基金持有人分布范围广,投资基金管理人是侵权行为的知情人,管理人所在地法院实行专属管辖,有利于法院检索案件所需的真实材料,方便对诉讼当事人的调查取证,节约诉讼成本。对于派生诉讼的级别管辖权,可以考虑法官整体素质较高的中级法院行使一审管辖权。
(四)诉讼费用补偿
投资基金持有人提起派生诉讼后,可能胜诉或败诉。如果胜诉,胜诉的利益直接属于基金财产,原告只是间接受益。败诉的,不仅要支付诉讼费用,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于原告来说,胜诉的利益与败诉的风险是不对称的,这严重打击了基金持有人提起派生诉讼的热情。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诉讼费用补偿激励机制,鼓励基金持有人积极起诉基金利益。《特拉华州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了原告胜诉后的诉讼费用补偿机制。根据规定,原告胜诉时,可以最大限度地补偿诉讼费用,甚至包括律师费。但是,法典并没有明确原告败诉的责任。在公司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中,世界上许多国家对此都有规定。英国案件认为,如果原告提起派生诉讼是合理的,即使败诉,公司也可以适当补偿诉讼费用;日本《商法》规定,如果股东没有恶意败诉,公司将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些学者以英国和日本的立法经验为例,对股东败诉的赔偿责任进行了比较。详见周剑龙.日本股东代表诉讼制度[G]//王保树.商法论集:第二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61-279?北收呷衔?,可以考虑移植美国特拉华州立法,借鉴日本立法经验,规定:(1)派生诉讼全部或部分胜诉,或者和解协议等解决方案得到基金经理部分认可的,法院应当判决合理赔偿原告诉讼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和误工差旅费;(2)原告败诉的,只要能证明善意,就不需要对基金财产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