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3 热度:
一、地票制度与“土地财政”的差异分析
(1)地票制度实现了城市建设用地的良性扩张
耕地面积的有限性是实施土地财政制度的最大障碍。为了获得足够的城市建设用地,政府大规模征地,导致农村耕地面积逐渐减少。同时,由于我国人口基数过大,经济社会发展死亡率下降,我国人口总量仍在缓慢增长,人地矛盾日益明显。
虽然政府在复垦过程中出现了裁判和运动员的现象,但这种新制度强调了占用补偿平衡的概念。在地票落地区农用地面积减少的同时,地票生成区多余建设用地面积也在减少,理论上可以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
(2)引入市场机制,提高偏远地区农民的绝对土地收入
在土地金融模式下,无论补偿标准的水平如何,仅仅缺乏农民参与补偿标准的制定过程显然不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此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周围的农民自然可以享受征地补偿,郊区农民短期内仍需从事农业生产,闲置的建设用地无法合理配置。
地票制度引入了市场机制,使偏远地区的农民土地资源资产化。根据重庆国土资源部的数据,江津区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为30~40元.m-与133.35万元之间,.hm-与地票成交价格相比,土地增值约300%[8]。
(3)与“土地财政”相比,政府的公信力有所提高
在“土地财政”模式下,地方政府对失地农民的补偿采取单方面定价。由于缺乏参与权和议价权,失地农民经常面临威胁、强拆等违法行为,有时会导致群体性事件[9]。地票制度引入市场机制,按照自愿原则邀请农民参与地票交易。在公平交易的原则下,保障失地农民收入增加,农民抵抗力下降,政府形象提升。
二、完善重庆地票交易制度的对策
(1)明确产权所有权,反映农民的主要地位
根据上述分析,85%的地票交易价格被政府以各种名义截留。虽然这些项目涉及复垦农民社会保障、复垦耕地保护等专项资金[10],但政府作为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应当对上述专项资金给予国家专项支持。本文认为,政府可以从地票增值收入中占一定比例,但不能超过50%。政府应将其剩余的增值收入返还给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时,农民应根据农民参与复垦的就业和生活保障需要,将地票增值收入的20%返还给农民。~30%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用于集体经济发展及相关事项的储备资金上缴。
(3)完善复垦机制,保证复耕质量
引入复垦耕地后续用户等利益相关者,形成完整的激励约束机制。复垦工作监督委员会由参加复垦村集体选举的村民代表组成,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复垦的具体方案抄送监督委员会审核。监督委员会可以进入复垦工作现场,对复垦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对复垦工作中侵害农民权益的行为当场提出纠正意见。最后,复垦耕地必须经监督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批准。此外,还成立了由土地整治中心牵头、农、林、牧、渔等行政部门和有关高校专家组成的专业农地复垦机构,严格执行宅基地复垦申请、审核、验收标准,制定科学合理的验收程序,提高技术验收标准。
(三)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首先,要积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逐步减少失地农民进城后成为城市居民的障碍,推进土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交换社会保障。其次,要丰富土地票收入的分配方式。在充分遵循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推进货币补偿与社会保障补偿相结合的收入分配机制。这里有两种土地票收入价格分配方式,一种是完全货币共享,即土地票交易收入完全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给复垦农民。另一种是在保证土地票基准价全部为农民所得的情况下,政府部门将在土地票增值收入部分扣留一定比例,用于失地农民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基金购买等事项,这部分农民和政府的支出比例为1:1、即从农民地票增值收入中扣留一元用于社会保障,政府再补贴一元。
三、结语
通过将地票制度与“土地财政”的原因、经营模式和后果进行比较,发现在当前地票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两者在上述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性,政府与农民甚至公众之间的利益分配不公平。虽然地票制度在发展前景上远高于“土地财政”,但如果不及时调整,地票制度很可能走上“土地财政”的老路。因此,在国家财税制度、地票制度设计、政府职能定位、收入分配等方面应给予更多的研究和重视,确保新制度更加完善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