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02 热度:
地方公共财政保障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财权与事权不匹配,中央和地方财政保障范围不明确,地方财政保障任务日益艰巨
按照现行财政管理制度,中央和地方政府实行分税制。国家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财政收入占比较大,地方财政收入规模有限,公共财政保障资金来源不足。以天津为例,天津作为一个老工业城市,产业结构仍以工业为主体。由于财政体制原因,地方工业税留存比例较小,影响天津地方财政收入规模。特别是国家税收分配制度改革以来,地方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等收入集中,地方政府对中央两项税收增量给予返还政策。从实际实施情况来看,由于中央政府对地方会计方法的原因,中央政府对天津的返还比例实际上逐年下降。相应地,地方权力不断增加,国家和省财政民生补贴标准逐年提高,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需要地方财政支持,支出明显快于收入增长。此外,国家政策调整往往是在预算执行中引入的,进一步增加了地方财政压力。近年来,国家连续多年提高养老金发放标准。由于国家只补贴40%的平均养老金提标水平,60%的人均提标需要通过增加保费和地方财政补贴来解决。此外,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民生政策的启动,以及公益社会事业国债项目的建设,都需要地方政府的支持。
(二)部分财政保障标准与地方实际不协调
国家出台部分财政规定时,实行一刀切的政策,但未能充分考虑各地区经济发展顺序和结构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例如,中国一些东部沿海城市和其他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已经开始,一些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但其他地区仍处于发展过程中。国家在制定政策时,要求各地区提取10%的土地出让收入用于教育支出。这样,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升级的财政资金就很少了。此外,一些部门或地区在研究制定相关支出政策标准时,往往参照其他发达地区的做法,未能充分考虑区域经济发展的实际和财政状况,导致相关政策超出区域财政的实际承受能力。
(3)地方财政保障范围仍需进一步规范
受各种因素影响,公共财政保障范围过广,呈逐步扩大的趋势。在制定财政保障政策时,所有与公众有关的政策往往被定义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范畴,而忽略了地方经济发展过程中实际存在的阶段性差异。其次,财政资金供给仍存在“越位”现象,部分领域是否应由财政保障进一步研究讨论。比如供热、自来水等公用事业涉及群众基本生活的,财政要保障,但涉及生产经营的不应属于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最后,按照财权事权结合的原则,区县各项支出由区县财政自行承担。但目前很多区县受财政规模限制,大量刚性支出缺口需要市级帮助解决。而且,一些个别地区逐渐形成了依赖意识,现有的刚性增支向市、省级“等、靠、要”,对省、市级正常预算执行影响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