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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现行县乡财政体制的困难和原因

自1994年实施财政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基本建立了分级财政管理体制框架。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财政收入也大幅增加。然而,近年来,地方财政收支矛盾加剧,财政赤字不断增加。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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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现行县乡财政体制的困难和原因

发布时间:2024-10-03 热度:

自1994年实施财政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基本建立了分级财政管理体制框架。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财政收入也大幅增加。然而,近年来,地方财政收支矛盾加剧,财政赤字不断增加。特别是县乡政府的财政困难危及一些地方的社会稳定。深入研究县乡财政体制,探索创新改革之路迫在眉睫。
 
一、分析现行县乡财政体制的困难和原因
 
目前,我国财政体制主要在1994年改革的基础上实行分税制。在管理上,采取“下级管理”的方式,即中央、省、市、县、乡五级政府。上一级管下一级,收支两条线。财政收入逐步集中,支出责任逐步分解。县级财政管理以“市管县”为主,部分地区正在试点“省管县”的方式。2006年财政部实施“乡财县管理”后,取消了乡级财政预算和会计账务,由县级管理,统收统支。但实际情况各不相同,有的采用分税制与包干制相结合,有的采用分税制,有的采用包干制。财政制度受行政制约,受政策变化影响较大。随着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变革的加快,县乡财政管理体制问题逐渐出现,县乡财政困难较为普遍。例如,黑龙江省是农业和资源大省,市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受取消农业税等政策调整和森林、煤炭、石油等资源型产业下滑的影响,GDP增速连续多年下降。2015年,GDP增速以增速-2.9%在全国各省排名倒数第二,地方财政短缺。许多县乡都是“吃饭的财政”,群体上访时有发生。县乡级财政困难的原因包括经济发展、产业结构和财政体制。
 
(1)财权与事权的划分
 
1994年的财政体制改革界定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权和权力范围,但省级以下政府的财政体制责任和权力分配不同时明确。多年来,省级以下政府的财政体制改革没有取得明显进展,财权和权力的划分也不明确,给基层财政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根据2004年发布的预算法,我国财政体制实行分税制,具体实施办法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下级政府的权力由上级政府决定,但没有明确划分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上级政府通过权力的向下分解,将责任转移给下级政府。税收资金逐步集中,县、乡政府财权有限,但仍是基础设施、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领域支出责任的主体。财权与权力的偏离导致收支不平衡,县、乡财政不堪重负。
 
(2)分级分税问题
 
在我国现行的分税制度中,税收按政府级别划分。中央和省级将税收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各省地方税基本按级别划分,但具体实施方式不同,各地不统一。在分级分税制度下,中央政府对各省的一般预算收入收取一部分,省级对市级(含直管县)、市级按照县级的比例逐层划分。一方面,由于县级财政没有税收立法权和收费立项权,其他县乡级收入渠道有限,财政资源有限;一方面,由于分配方式由上级行政主导,实际分配应平衡各级各方,往往存在“讨价还价”的情况。近年来,一些地方经济发展下滑,县乡财政收入更加困难,分级分税引发的矛盾日益突出。
 
(三)行政干预和制度实施问题
 
由于财政制度由行政管理,决策权逐层集中,留给地方政府的独立空间较小。此外,权力下降,上级政府的许多部门将分解任务和支出责任,支出标准也不同。例如,中央政府通过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给予地方政府部分补贴,对地方财政给予一定的激励,但该补贴由上级行政主导,规则、标准、比例不同,部分专项项目也需要地方政府提供配套资金。一方面,由于行政干预过多,受政策限制,地方自主发展不足,财政管理不规范,政府多,规则不明确;一方面,政策制度难以实施,农业保险、国有企业重组补偿等项目需要提供配套资金,由于部分县乡财政资源不足,难以提供配套资金,导致项目推广困难。
 
2、探索创新县乡财政体制的思路
 
(1)明确财权和事权,减少行政干预
 
一是明确财政权力和权力,明确各级政府权力、责任、金钱的范围和边界,明确县乡财政支出责任,合理匹配权力和支出责任,避免财政权力上移和权力下移造成的责任转移。二是推进管理制度化,完善县乡财政管理制度。三是减少政府部门对地方财政管理的行政干预,削弱政策调整对财政制度的影响。
 
(2)因地制宜,探索合理的财务管理方法
 
首先,在税收分配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经济基础、产业结构等因素,根据当地情况采取措施,探索适合当地经济结构和发展的财务管理方法。二,合理确定公共产品的责任主体,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减轻县、乡财政压力。第三,给县、乡级财政一定的独立空间,提高其积极性和主动性。第四,根据区域差异,合理配置转移支付,减少县、乡级专项转移支付的配套资金。
 
(3)探索降低层次,理顺政府间财税关系
 
一是试点“省管县”。目前,部分省份正在探索试点“省管县”,即取消县级市级财政管理职能,省级直接划分县级财权和事权,直接转移支付。但在实践中,要注意“省管县”在财政管理中的实施,并不意味着取消市级对县级的行政职能。可以探索与行政区域改革相匹配。二是在权力明确的基础上,试行权力下放,赋予县级政府相应的财权,促进地方财政自主。三是明确各级政府各类税收的划分,落实分税制,提高财税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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