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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业单位涉税政策演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发展[1999]65号),将事业单位各类收入(财政拨款和免税项目除外)纳入应纳税所得额,并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政策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税务活动,甚至引导有关财务活动。
根据《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字)〔2004〕53)文明规定,事业单位通过市场获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济服务收入,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收入不能上缴财务专户,但必须合法纳税。这一政策是对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进一步政策指导。关于中国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大部分资产为国有资产),中国国税发行〔1999〕第六十五条对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在日常工作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有营业收入的事业单位应当记录固定资产折旧。但是,本规定的政策并不适用于所有的事业单位。单独经营或者单独核算的事业单位,可以将固定资产折旧记入“经营费用”。相反,未单独核算的事业单位不得记录固定资产折旧以抵消费用。
随着市场经济环境的日益复杂,我国事业单位的税收和财务状况多种多样。从上述政策可以看出,我国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与我国颁布的各种税收相关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的处理一般是按照国家颁布的相关税收相关政策进行的,有针对性地处理我国事业单位面临的财务状况,使我国事业单位过于依赖我国政府,影响其单位独立性。
二、事业单位涉税财务问题分析
1.涉税财务风险管理不健全
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思想和行政机制的影响下,事业单位治理层和管理层不重视涉税财务风险管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涉税单据管理),甚至一些治理层在思想上应对纳税和税务问题,这也影响了事业单位涉税财务风险管理。事业单位配备的相关税务岗位或财务岗位人员缺乏能力,对单位涉税内容和问题认识不足,长期受到领导编制和资金的限制,导致事业单位涉税财务风险得不到有效控制。
我国事业单位对税务申报和纳税时间的随机性普遍较强。从长远来看,中国事业单位容易面临高税收风险,税收计算不准确,甚至影响中国的整体财政税收。事业单位内部发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合规,存在一定的发票涉税财务风险。单位对涉税资料和档案的管理不完善。发票作为纳税阶段的重要依据,事业单位管理不严格,容易导致单位面临资金风险、经济风险和税收风险。
2.事业单位涉税财务会计处理混乱
与企业相比,事业单位在收入来源、财务会计、税务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但并不意味着事业单位应该缺乏税法理念和严谨的财务会计思维。事业单位人员、税务人员和财务人员只熟悉财务预算和预算财务会计。然而,随着事业单位组织制度的不断改革,对事业单位涉税财务会计的要求也越来越强。我国事业单位全体成员普遍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资金来源财政拨款,“吃皇粮”,无需纳税)。因此,涉税财务会计业务处理不当,促使事业单位涉税财务问题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我国事业单位的进一步发展。
事业单位经常搞混会计科目,对非税收入和应税收入的会计科目没有明确分类,甚至两者的成本也混合在一起进行财务会计,导致单位下一步纳税的应税收入无法真正反映,面临重大财务问题。部分事业单位虚假增加招待费全额、购买折旧固资、事业费用等费用,降低本期应纳税额,导致我国财税漏税现象频发。
3.事业单位涉税财务缺乏内部控制监督制度
事业单位涉税财务会计不够规范,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涉税项目难以控制。如果没有相对完善的涉税财务内部控制和监督制度,事业单位涉税财务问题将得不到有效的规范和控制。事业单位缴纳税费后,可以通过财政拨款退还营业所得,变更混乱的财务会计来减免税。我国事业单位不仅对涉税业务没有严格的内部控制监督管理,而且外部机关(税务机关、审计局、行政机关)也忽视了对涉税财务问题的严格审查和控制。如果只有当地政府颁布了更具体的财务会计要求,事业单位涉税财务问题就无法真正得到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