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03 热度:
(1)国内外股权众筹监管比较分析
就股权众筹融资的监管而言,国外的监管体系比国内更加成熟。目前,新西兰、美国和意大利率先就股权众筹进行了立法。此外,英国金融行为局发布的《关于网络众筹和其他方式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将股权众筹纳入投资众筹进行监管。2014年3月14日,日本通过了《金融商品交易法修正案》,明确承认股权众筹的合法性。
通过对各国股权众筹监管制度的比较,我们发现外国相关制度的门槛相对较低;在筹资者要求方面,我国对筹资者的筹资方式和数量有更多的限制;在众筹平台监管方面,国外要求更严格,信息披露要求更高(见表1)。
(2)美国乔布斯法案的启示
2012年4月5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乔布斯法案,大大改善了许多公司的融资环境。该法案中最引人注目的内容是众筹融资。它允许企业家和一些小企业主通过社交网络和各种网络平台将公司的部分股权转让给公众投资者。在该法案发布之前,通过众筹出售股权违反了美国证券法。该法案允许这种行为避免高成本的注册程序,降低融资成本,并为公众投资者实现投资组合多样化提供了新的途径。
早期的众筹融资平台大多以非股权的形式回馈投资者,但事实上,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与投资项目紧密结合,利益共享和风险共享的长期激励机制更有利于企业的良好发展。随着众筹融资的规范化和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股权众筹融资逐渐放宽,发展迅速。在乔布斯法案出台之前,以股权为标的的的众筹融资方式在美国受到限制。针对这一问题,法案明确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众筹融资可以不经SEC注册即可进行股权融资:由SEC注册经纪人作为中介;每年通过网络众筹筹筹集资金总额为100f美元以下;近12个月收入低于10万美元的投资者,投资金额不得超过2000美元或其收入的5%;最近12个月收入超过10万美元的,其投资上限为年收入的10%,但最多不得超过10万美元。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乔布斯法案还对筹资者和中介机构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可见,美国通过及时完善相关制度安排,引导股权众筹融资模式健康成长。对我国来说,如果能通过股权众筹将民间资本引入中小企业,特别是新三板上市的相对优质的高新技术初创企业,将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缓解就业问题、促进高新技术进步产生不可忽视的积极影响,但在这个过程中,要时刻注意维护投资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