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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盈余法律会计认定目前应以会计利润为主

公司盈余法律会计认定目前应以会计利润为主,应税利润为辅,适度调整标准 与上述司法实践中认定公司盈余的三种做法相比,以会计利润为主、应税利润为辅调整公司盈余的第二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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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盈余法律会计认定目前应以会计利润为主

发布时间:2023-02-21 热度:

公司盈余法律会计认定目前应以会计利润为主,应税利润为辅,适度调整标准
与上述司法实践中认定公司盈余的三种做法相比,以会计利润为主、应税利润为辅调整公司盈余的第二种做法相对可取。包括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在内的公司诉讼以考虑公司利益为主,因此行使甚至诉讼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都应考虑公司利益。目前,虽然我国对公司诉讼没有明确规定,但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和有关案件来看,公司诉讼的司法干预是谨慎的。《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企业财务会计规则的出台也是为了维护企业利益。因此,按照企业会计规则形成的企业会计利润应视为企业利润。国家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产生特殊会计规则,行业称为“税务会计”,税务会计基于会计,确认、计量、报告基于税法及其相关政策,因此税法认可的利润为应税利润,与会计利润不同,差异是基于会计利润会计,仍以会计为基础,只是将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税利润,遵循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从国家税务机关的角度看,将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税利润,以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因此,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的行使或诉讼中的盈余也应以会计利润会计为基础,但由于服务主体不同,应有不同的标准。目前,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股东级公司盈余的调整标准,因此股东级公司盈余仍应以会计利润为主。虽然法律没有像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税法那样具体明确,但也不排除其他相关法律没有任何原则规定。从上述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纠纷中公司盈余认定的角度来看,在司法实践中,会计利润核算并没有得到充分认可,而是借鉴了应税利润标准,在某些情况下增加了公司利润,以维护股东利益。但应税利润标准毕竟是为了实现国家税收利益,司法实践虽然应税利润标准部分增加公司盈余维护股东利益,但不能上升到股东水平成为公司盈余调整的特殊标准,因此公司盈余调整仍不能完全机械地应用应税利润标准,否则公司经理将不知所措。税法规定的费用一般不适用——企业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用,按发生金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不得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虽然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应税利润标准主要是为了确保国家税收利益的实现,但也考虑到公司经理或实际控制人的侵权,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不是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因此应税利润标准客观地维护公司利益,也维护股东利益。上述第二类“坏账准备金计提比例、计提对象违反国税发行规定”〔2003〕45号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将公司利润增加12075647.25元,这是非常合理的。因此,应税利润标准辅以调整公司盈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借鉴。综上所述,从股东层面来看,完全采用“应税利润”标准来确定公司盈余,调整公司盈余肯定是不合适的。然而,从股东的角度来看,如何借鉴应税利润标准来界定公司盈余调整的边界,确实是实践界和法律(司法)会计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的问题。因此,本文认为,在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的行使中,公司盈余认定应以会计利润核算为主,应税利润调整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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