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31 热度:
发票在企业税务管理中的作用
在我国税收征管体系中,发票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征管的重要依据。发票与税收挂钩是我国税收征管的一大特色。“以票控税”已成为税务机关开展工作的基本点和共识,发票在企业税务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1)准确纳税
准确纳税是指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确保按时足额纳税,同时让企业享受到应有的政策。发票的开具时间是企业纳税义务的产生时间。发票是企业进行税务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依据。取得和开具的发票是否合法合规,直接关系到企业税收的确定,影响纳税申报的准确性。正确使用发票可以使企业享受到应该享受的政策。比如发票没有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使用,导致当期增值税多缴,进项税长期无法抵扣。一家供电设备安装公司成立当月承担了154万元的设备安装业务。设备由安装公司提供。由于公司刚刚成立,预付款购买设备的资金不足,委托人要求委托人预付款,委托人要求其开具发票。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0万元,其中税款159829元,银行收到款项后,公司按940171元作为预收款入账,159829元作为“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入账。由于发票开具,纳税义务成立,当月无1分钱进项税额,按159829元缴纳税款。公司财务认为,进项税最终可以扣除。定制设备到货4个月后,没想到设备到达当月没有销售。这15.98万元的税额不能抵扣,只能转入“进项税额待抵扣”账户挂账。在接下来的几个月里,由于销售收入较少,累计销项税不足15.98万元。“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尚未全部抵扣。从本案的直接原因来看,业务部门对开票期限了解不多,开票与纳税的关系也不了解,误以为只要是预付款,就不用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业务的,不得开具发票。”从政策层面看,发票只有在经营活动发生时才会开具,即发票的开具时间取代了政策层面的纳税义务。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时间开具,当月增值税额超过16万元,可抵扣采购设备进项税额超过15.98万元。根据上述案例分析,表面上没有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应使用中文”本质上,企业内部销售、财务、技术等部门对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全面的了解和把握,因为在对企业基础工作的政策解释中,企业没有形成有效的税收政策管理机制,缺乏严格的基础工作作风。如果企业重视发票填写规定,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运行机制和活动,73万元的利益不会白白失去,应该享受的政策也可以享受。
(二)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
发票不仅是企业纳税申报的依据,也是政府和税务机关检查的重要依据。近三年来,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做好税务检查工作“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税必查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于2011年2月1日实施。与旧的《发票管理办法》相比,新的《发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颁布,法律地位有所提高。《发票管理办法》采用“抓住开票方,从源头控制”管理模式,加强对开票人的管理和违规处罚,升级受票人或买方的责任,将专业人员特别是会计专业判断作为处理发票事项的应知原则,将司法过错推定原则和原罪理论引入发票管理,使举证责任倒置,完全推给纳税人。各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业务人员应注意发票,加强再学习和再理解,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现在有很多公司涉及一些与集团企业的业务往来,如:合同与子公司签订,业务由子公司提供,发票和收款人为母公司,如一些企业可能涉及一些会计问题,付款人可能与发票不一致。这种做法将给企业业务本质的认定带来很大的风险。子公司真正提供业务,但没有开具发票或申报纳税。母公司没有提供业务,而是开具发票收费。《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从事其他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收款人应当向付款人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付款人应向收款人开具发票”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和支付其他经营活动时,应当向收款人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变更名称和金额”;收款人和发票人应当一致,付款人和发票取得人应当一致。接受第三方发票,第三方,无论是接受方还是开具发票的第三方,都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子公司涉嫌逃税,母公司涉嫌虚假开具发票。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除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