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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教职工是否需要在中国纳税?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涉外税务管理对策 (一)合作费税务问题对策 1.根据税法,海外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是否在中国是判断其是否为非居民企业的关键。由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境外合作伙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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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教职工是否需要在中国纳税?

发布时间:2022-12-26 热度: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涉外税务管理对策
(一)合作费税务问题对策
1.根据税法,海外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是否在中国是判断其是否为非居民企业的关键。由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境外合作伙伴的实际管理机构一般在境外,只派部分员工到中国任教,外国合作伙伴往往构成非居民企业,需要就其来自中国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我国居民企业有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的义务,因此与合作费有关的税费一般由中国办学方承担。外据税收管辖权的属地原则,外国人需要为在中国提供教学或科研劳务所取得的收入缴纳所得税。但是,如果外方提供的劳务完全发生在国外,那么外方就不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如果合作费具有投资性质,也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对在中国设有办学场所的境外合作伙伴,需按25%的基本税率征税。但如果外方在中国没有设立机构场所,可以按10%的税率征税。值得注意的是,10%的税率一般不适用于中国按次代扣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情况。由于非居民企业的会计数据普遍不完善,税务机关需要通过核定利润率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可以通过分析海外合作办学者提供的劳务的不同性质来验证不同的利润率。税务机关一旦确定利润率,就需要严格执行利润率。目前,增值税法中没有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的特殊应税项目和优惠政策。根据财税〔2016〕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为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的收入。因此,如果外国人在中国获得的劳动收入与非学术教育有关,则需要在中国缴纳增值税。此外,根据《增值税法》中销售应税行为的有关规定,外国合作办学在国外完全取得的教学科研劳动收入,不需要在中国缴纳增值税。
(二)外籍教职工税务问题对策
1.关于外籍教职工是否需要在中国纳税的问题,外籍教职工的习惯性居住地往往不在中国。因此,作为非居民纳税人,他们需要中国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然而,外籍教师的国籍和工作性质是不同的。正确解释中国与许多国家签署的双边税收协议是判断他们是否需要在中国纳税的关键。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外国合作伙伴经常派一些教职工到中国进行教学或行政管理。一般来说,外国机构是否构成中国常设机构是判断这些外国人是否需要履行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关键。根据国税函〔2006〕69494号文件,外国企业在中国没有设立机构场所,只派员工到中国为相关项目提供劳务。当这些员工在中国的实际工作时间在任何12个月内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时,可以判断外国企业在中国常设机构。由于中外合作办学协议一般是长期的,从三到五年不等,外国往往构成常设机构,这些派遣员工需要根据在中国工作天数缴纳所得税。此外,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直接聘用的外籍教师也可以根据非独立个人劳动条款在中国缴纳所得税。对于向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提供临时劳务的外国人,除非在相关历年或纳税年度连续或累计停留183天,否则可以根据独立个人劳务条款在中国享受免税待遇。虽然大多数外国教职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一些国家的税收协议包含教师免税条款,如美国对这些外国教师三年免税,德国两年,英国相关规定已经到期,新加坡没有教师免税规定。因此,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外籍管理人员和来自非协定国或者来自协定国但没有相关条款的外籍教师不能享受免税待遇。除双边税收协议外,还有外国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国税发放等〔1997〕54号文件中有关外国个人取得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此外,税法还对外国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增加了1300元的附加扣除照顾。这些政策关系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外籍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是提高工作积极性的关键因素。因此,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必要严格执行这些政策。2.在享受税收协议中的任何免税条款之前,需要在当地税务局进行免税备案。此外,外国人在中国免税意味着需要在本国申报纳税。因此,符合中国免税条件的外籍教职工需要联系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纳税人为国家居民纳税人的证明,避免双重征税。他们还需要在中国当地税务局登记非居民纳税人身份,并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登记。此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中的免税待遇,还需经税务机关批准备案。3.除免税备案外,外籍教职工关心的另一个问题是,当他们向海外支付一定数额的外汇时,他们需要向银行证明他们在中国办理过免税备案或纳税手续。对于享受税收协议免税条款的外国人,在向境外汇款时,需要向银行提供上述免税记录材料。对于不享受免税条款的外国人,需要向银行提供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单。
(三)涉外税务人员专业技能对策
首先,对于涉外税务人员来说,最重要的是多学习相关的税务知识,以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税务人员要以专业谨慎的态度对待眼前的税务问题,不要犯自动免税、不备案、在中国缴纳海外劳务所得等低级错误。此外,税务人员需要做好税前准备,严格审查中外合作办学合作费的合理性,确定纳税基础,避免退税或纳税手续。税务人员还需要认真研究中外合作办学协议中的经济业务,并出专业判断,确定税目、税率和税额。其次,税务人员需要为外籍教职工及相关涉税部门提供专业的税务服务。他们需要根据税收协议和政策,为来自不同国家的外国人制定个性化的税收计划。由于涉外税务专业性强,手续复杂,一般税务人员需要亲自办理各种税务手续。若授权其他人员办理,需提前严格培训。税务人员还需要与税务机关保持密切沟通,及时整理更新税务流程,做好宣传工作,提高税务效率和质量。
(四)对策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外籍教职工性质复杂,收入分散,税源信息难以控制。因此,对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来说,完善税务管理制度,建立外籍人员个人税务档案是一项重要工作。这项工作需要人事部门、财税部门等相关涉税部门的积极配合。人事部门应当要求外籍人员提供详细的税务信息,并输入数据库,包括是否有免税记录在中国其他机构的工作年限和纳税情况。财税部门可以根据上述信息和相关税收政策,全面判断下一个税收计划,做好办公网络上的税务流程宣传工作。相关涉税部门可根据网络信息、要求办理免税备案、缴税证明、缴税等手续。为方便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统计,可在财务系统上设置专门的账套,单独核算各合作办学项目的税务情况,定期生成报表并存档,便于税务清查。此外,系统还需要定期生成外国人的税务报表,方便他们办理外汇支付证明手续和税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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