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3-03 热度:
对天津滨海新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方式的政策建议
1.深化项目投资模式,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融资效率
在建设过程中,滨海新区探索并试验了利用外资、BOT、PPP、各种融资方式和融资渠道,如集合信托,在一些项目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例如,私营企业充分参与海河外滩公园的建设和后期的管理和运营;在新河污水处理厂和南排河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中,全面实施了私营企业的建设、管理和运营;引进澳门中法水务有限公司改制塘沽供水公司,成立新的塘沽中法供水有限公司;大港区与天津环保科学院合作,引进社会资本,采用 BOT 投资建设污水处理厂等。引入私营企业参与这些项目融资,大大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但与融资总量相比,比例过小。滨海新区应结合上述项目的成功经验,实现政府主导项目融资方式的多样化。商业项目和准商业项目应在项目初期进行招标,引入私营企业的可行性项目分析,并在运营过程中使用BOT、通过PFI等方式,减少政府财政资金的占用,将政府身份从实际建设者和经营者转变为真正的职能部门;对于非经营项目,只有私营企业完成非经营项目建设,才能获得政府的支持,实现纯公共物品的项目融资。
2.优化政府职能,明确监管界限,防范信用风险
政府应积极支持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通过市场机制全面评价合作伙伴对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实力,选择最佳合作伙伴。通过对项目的认真审查,建立合理、科学、透明的项目开发程序,确定项目融资的法律地位。同时,必须确定足够谨慎的承诺机制,确保国有资产安全,降低项目融资成本,确保项目生产或经营的可持续性,使项目经营获得足够的收入,支付早期必要的投资成本和相应的经营成本,允许合作企业获得合理的回报。政府应确定明确的职能界限,包括资产和监管界限,如市场准入监管、价格监管、一般服务监管等,以效率监管作为有效监管的前提和保障。作为合同的一方,政府应在合同中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如支付机制、奖惩机制、风险分担机制等,鼓励私营企业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在经营过程中提供合同约定的标准服务,特许经营期满后完成项目,避免经营过程中不必要的信用风险。
3.完善投融资体系,加强金融支持,突出市场引导
投融资体系发展相对落后,经济发展需求不足以得到金融资本的支持,经济发展需求与金融发展的脱节不仅反映在滨海新区的基础设施投融资体系中,也是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最大瓶颈。通过引进私营企业项目融资,积极推进市场建设和制度完善,不仅可以有效解决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长期融资困境,而且在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背景下,也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使政府投资获得更大的乘数效应和加速效应。积极开展项目融资,充分有效发挥政府的经济调整作用,加快滨海新区投融资市场和体系建设,为新区创造良好的投融资环境,是滨海新区基础设施投融资体系改革的有益探索,也是创新投融资体系的改革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