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8-25 热度:
一、工程材料盘盈、盘亏、报废、损坏的处理
《制度》第二十八条和《工程材料》规定,损益、损失、报废、损坏的工程材料,减去保险公司、过失人赔偿部分的差额,未完成的,计入或者冲减建设项目成本;项目已完成的,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并在“在建工程”科目中规定,其会计处理为:工程材料在施工过程中的损失、报废、损坏、处置损失,经批准后,借记“在建工程”科目,借记“工程材料”科目;工程材料或处置收入,作相反的会计分录。事实上,这种处理不利于盘盈、盘亏、报废、损坏的工程材料在报经批准前后的核算和管理。为此,可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增加“待处理工程物资损溢”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处理为:盘亏、报废、损坏发生时,借记“其他应收款”、“原材料”、“待处理财产损失溢出”等科目,贷记“工程材料”科目,经批准,借记“在建工程”(未完成)或“营业外支出”科目(已完成)、“待处理财产损失溢出”科目;盈利时,借记“工程材料”科目、“待处理财产损失溢出”科目、“待处理财产损失溢出”科目、“在建工程”(未完成)或“营业外收入”科目(已完成)。
二、在建工程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处理
该制度尚未明确规定在建项目的收益和损失处理。为方便在建项目收益和损失的核算和管理,建议通过“待处理财产损失溢出”科目(增加“待处理在建项目损失溢出”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1)收益时,根据现行市场价格(活跃市场)或预期未来现金流现值(无活跃市场),借记“在建工程”科目、“待处理财产损失溢出”科目、“待处理财产损失溢出”科目、“在建工程(其他费用)”(继续建设工程成本)或“营业外收入”科目(已完成)。
(2)盘亏时,借记“原材料”、“其他应收款”、“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待处理财产损失溢出”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经批准,借记“在建工程(其他费用)”(继续建设工程成本)或“营业外费用”科目(已完成),贷记“待处理财产损失溢出”科目。
《制度》在“在建工程”科目中规定,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报废损坏,减去残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净损失,报批准后计入继续建设工程成本,借记“在建工程(其他费用)”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科目;因异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损坏,或者在建工程全部报废或者损坏的,应当将其净损失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但该处理未能充分反映在建工程报废、损坏的清理过程,不利于在建工程清理过程中的会计和监督。可设置“在建工程清理”科目进行以下会计:
(1)报废、损坏的在建工程转入清理时,借记“在建工程清理”(账面价值)和“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计提减值准备),借记“在建工程”科目;
(2)清理费用等,借记“在建工程清理”科目,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收回的残料、变价收入、应收赔款、罚款等,借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清理”科目;
(4)清理净损益,调整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但因异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损坏,或者在建工程全部报废、损坏的,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具体处理方法如下:为清理净收入,借记“在建工程清理”、“在建工程(其他费用)”或“营业外收入”;为清理净损失,借记“在建工程(其他费用)”或“营业外费用”、“在建工程清理”。
三、无法收回的应收项目和无法支付的应付项目的处理
系统全面规定了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即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项、性质变化或无望收到所购货物的预付款(转入其他应收款项)、未到期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和未收到款项的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无法收回或收回。
但未对下列情形作出规定:
(1)《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第二十五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根据承租人的财务经营管理和逾期租金等因素,分析应收融资租赁的风险程度和回收可能性,合理计提应收融资租赁减去未实现融资收入差额的坏账准备;
(2)工程材料中的大型设备预付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性质已发生变化或无望收到所购设备的处理;
(3)取得债务人撤销、破产等确凿证据的应收股利、应收利息,表明其无法收回时的处理。
笔者认为,为了如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其减值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上述项目也应合理计提坏账准备。此外,该制度对其他应付款、应付股利、预付款等应付款和预付款项目的处理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可以根据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稳步转入资本公积,防止利润操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