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7-13 热度: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解决信息服务网络企业会计实务中存在的问题的启示
虽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没有明确提到解决这些会计问题的具体措施,但在规范网络信息服务业发展的同时,也起到了澄清会计假设的作用。下面的文章将根据法律法规进行阐述。
根据第三条的规定,现有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这样,我们就可以分别作为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进行讨论。
从事商业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根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应当有业务发展计划和相关技术计划。根据一般逻辑,企业当然不会以破产或并购为发展目的,即可持续经营仍然有效。”根据第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应根据许可项目提供服务,即网络企业有主要业务,主要业务有旺季和淡季(虽然时间间隔比传统企业短),为会计阶段提供依据。”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经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原会计假设对商业互联网信息服务业仍然有效。
对于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业,其投资者的目的主要是维护和发展潜在的消费群体,以便根据市场和技术的变化随时转向商业服务或销售网站(即转移其潜在的消费群体)以获得收入。因此,存在与经营企业相同的会计方法或根据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准则单独制定相应的会计准则的问题。在这里,作者更喜欢上一个选择,因为非经营企业的最终目的是盈利(少数官方和公益网站除外)会计准则可以避免一系列麻烦,早期(即非经营期)费用可计入“开放费”,以后逐步摊销。
二、另外两类互联网企业会计问题的解决方案
对于电子商务平台和虚拟企业,国家还没有详细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其商业模式。笔者认为,相关法律法规颁布后,电子商务平台的问题将主要出现在货币计量上,而虚拟企业主要是会计主体以及是否使用收付实现制度。
对于他们的解决方案,笔者有以下看法:
1、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的会计处理应根据在线结算的特点重新设置货币基金科目,跨国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应使用新的会计标准货币。在这方面,各种在线贸易世界货币(如电子现金系统、电子钱包系统)已投入试运行,技术正在不断改进。这最终将避免外币转换给会计信息用户带来的诸多不便。
2、关于虚拟企业会计主体的定义,由于会计工作者不能在空间上定义,作者认为会计主体的划分应从这些企业的特点——“完成项目”开始,哪些经济业务与完成相关可以纳入会计范围。
3、由于虚拟企业清算存续期短且不可避免,使用收付实现制更符合重要性原则。
以上是作者对解决互联网企业会计问题的看法。事实上,互联网不仅给传统会计带来了影响和挑战,而且也带来了机遇和发展。通过互联网,跨国公司可以进行远程会计,会计报表也可以远程即时提供,为会计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只要我们能逐步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逐步解决影响,网络就会使会计取得更大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