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7-08 热度:
税务会计原则与财务会计原则的比较
我国(财务)会计准则建设已迅速走向国际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我国税收改革明确符合国际税收实践,协调,改革方向无疑是正确的,但如何建立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的最佳关系模式,正确处理财务会计原则与税务会计原则的差异,应该是我们必须面对的实际问题。
由于税务会计取向与财务会计取向的不同,体现在两者的“原则”上,不仅名称不同,而且即使名称相同,其含义也不同。在对待财务会计的原则上,通过税务会计原则所体现的税收原则具有明显的“好恶”和“选择”;如果我们从财务会计的角度来看待税务会计原则,我们可能会认为它有很多“不合理”。在企业会计实践中,要注意和遵循两种会计原则。遵循财务会计原则,保证财务会计报告质量,遵循税务会计原则,保证税务会计报告质量;对于前者,会计界更加明确和重视,而对于后者,则更加模糊和轻视。因此,大多数企业都有被税务机关处罚或再处罚的“经验”,这与会计人员不清楚、不重视税务会计原则直接相关。
(1)历史成本原则的比较
可以说,税法(通过税务会计,下同)最肯定历史成本原则,即使会计行业对历史成本计价原则,当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在某些情况下放弃历史成本原则时,税法仍深入,坚决遵守这一原则,强调企业资产偏离历史成本,“必须以税法规定的适当方式反映和确认相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董树奎等。,2003)如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增值,会计要求调整相应账户,但税法不承认,仍按原账面价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例如,企业会计制度、资产减值准则要求全面计提非货币性资产的减值准备,以调整相关资产的原入账价值。但是,税法不承认除有限承认坏账准备外的其他原因,因为它不符合确定性原则。
税法之所以如此坚持历史成本原则,是因为税收征收是一种法律行为,其合法性必须得到可靠的证据的支持。与公允价值相比,历史成本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并不能真正反映资产等因素的价值,但其可靠性很强,可以在涉税诉讼中提供有力的证据。因此,税法一般不接受公允价值,放弃历史成本,除非历史成本不存在(如盘盈资产)。(财务)会计不是。会计准则和制度在许多地方引入了现金流现值、可收回金额等公允价值概念,以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必然带来大量的税收调整。
(2)权责发生制原则的比较
根据会计准则和制度,企业的会计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而税法是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相结合或修订的权责发生制。
根据权责发生制,企业必须在经济业务中发生权利义务的前提下进行会计处理,这与税法确定纳税义务的精神是一致的。因此,税法总体上对权责发生制持积极态度。这在所得税中表现明显——应纳税所得额是根据财务会计利润进行调整的;另一方面,权责制带来了大量的会计估计,税法对此持保留态度。当权责发生制不利于税收保全时,税法必须采取预防措施。例如,增值税计算销项税,税法支持权责发生制,即企业是否实际收到销项税,企业应及时确认增值税义务;但对于进项税抵扣,税法规定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不符合认证条件,不符合认证条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抵扣的,不得抵扣进项税,与权责发生制不一致。在权益法下,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收益时,遵循权责发生制,但收益本质上是未实现的收益。考虑到税法的可靠性,仍然遵循实现制的原则,即只有当企业实际收到被投资者发放的股息和红利时,才能计入当期的应税所得额。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其预收款应作为应税营业额缴纳营业税,遵循实现制原则。
在税法和税务会计实践中,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际上都采用了修订后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美国的税收制度中,有一条著名的定律,即克拉尼斯基定律,它可以充分解释修订后的权责发生制原则的“真正意义”:如果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方法导致收入立即确认,费用永远不确认,税务机关可以使用所得税目的;如果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方法导致收入永远不确认,费用立即确认,税务机关可能不允许因所得税目的而采用这种会计方法。税法有条件地接受权责发生制的原因是将税收保全、收入平衡、征收管理方便,甚至避税。
(3)相关性原则的比较
财务会计相关性原则是指财务会计信息应对用户的决策相关性,即为财务会计信息用户提供有用的决策信息,强调其“有用性”;税务会计的相关原则完全是为了政府征税,强调所得税计算中税前扣除的费用应与同期收入有因果关系,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必须与其性质和根本收入有关,这根本不是一回事。
(4)比较原则的比较
比例原则是成本确认的基本原则,涉及大量的职业判断和会计选择。所得税法中的比例原则基本得到认可,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当在应当比例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应当申报的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者滞后申报扣除,但税法也做了很多限制,防止税收流失。例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使用的存货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一致(完全比例)的,也可以采用后进先出法
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者领取存货的成本。
但在增值税方面,税法对比例原则基本持否定态度。增值税对象是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额,应该是货物和应税劳务收支比例的结果,但增值税的征收是按照发票扣税制度设计的⑩,因此,征收控制在流通环节,总体上避免了对(财务)会计损益会计系统的依赖,也导致了增值税会计信息质量的降低⑾。
在税法中,税前扣除比例原则的内涵和应用结果与财务会计中的比例原则有很大的不同。在财务会计中,为了分别计算不同产品、不同业务部门、不同地区的业务成果,需要在不同产品、不同部门、不同地区合理分类、分配和收集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期间费用。税法中的比例原则不仅体现在这些方面,而且遵循“相关性原则”。因此,税法首先区分不同项目的税收待遇。例如,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国内投资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国内投资损失只能由投资收入补偿,不足部分视为与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损失,不得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