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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司法会计鉴定相关诉讼案件的快速扩大

我国司法会计鉴定资格认证历史 根据笔者已经掌握的信息,我国有明确案例记载的司法会计鉴定活动,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当时,侦查机关主要指派或聘请会计师担任刑事案件中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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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司法会计鉴定相关诉讼案件的快速扩大

发布时间:2023-03-12 热度:

我国司法会计鉴定资格认证历史
根据笔者已经掌握的信息,我国有明确案例记载的司法会计鉴定活动,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当时,侦查机关主要指派或聘请会计师担任刑事案件中的司法会计鉴定人。后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司法会计鉴定在诉讼类型和专业化方面发生了迅速的变化。从诉讼类型来看,基于司法会计鉴定相关诉讼案件的快速扩大,对司法会计鉴定的需求迅速增加。例如,我国刑法规定的经济犯罪类型已从不到30种扩展到130多种,经济民事诉讼的原因几乎从零开始,目前已发展到400多种。各种经济案件(无论是刑事、民事还是行政)都将涉及财务会计事实的验证和证明,在验证和证明这些事实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需要通过司法会计鉴定来解决的财务会计问题。在这个发展过程中,应该具备哪些资质的人才可以担任司法会计鉴定人的问题被提上了议事日程。1992年,我国检察机关率先实施了司法会计鉴定资格认证。后来,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也开展了司法会计鉴定资格认定。
(一)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资质认证历史
为适应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需要,检察机关于1985年开始设立司法会计岗位,逐步形成司法会计职业,其执业范围包括从事司法会计鉴定等司法会计业务。涉及业务的范围也从最初的案件调查发展到刑事检察、民事检察和行政检察。在解决司法会计鉴定资格方面,检察机关最初采用的方法是解决司法会计师的职称问题。经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有关部门协商,1988年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在会计职称前标注“司法”一词,形成一系列助理司法会计师、司法会计师、高级司法会计职称。批准要求与国家机关职称改革一并进行。但问题来了:国家机关暂停职称评定,司法会计职称评定无法开展。检察机关等了几年,国家机关职称评定工作仍未恢复。同时,只有部分省份(含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按照规定对司法会计师中高级职称进行评定。为解决司法会计师鉴定资格认证问题,检察机关于20世纪90年代初出台了鉴定资格认证文件,以解决司法会计师鉴定资格认证问题。文件规定:具有一定专业学历和实践工作经验,经过六个月以上专业鉴定培训的,由省检察机关颁发鉴定资格证书。这是我国司法会计鉴定专业首次开展鉴定资格认证工作。本次鉴定资格认证工作一直延续至今。
(二)司法机关司法会计鉴定资格认证历史
20世纪90年代,随着中国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司法鉴定的社会化运作也很明显。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开展了司法会计鉴定业务。20世纪90年代末,一些审判机关发现,许多司法鉴定人对司法鉴定法律并不熟悉,鉴定机构之间的好坏参差不齐,需要进行鉴定资格管理。例如,云南省审判机关率先实施了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登记管理模式。在司法会计鉴定业务方面,省审判机关通知拟承担鉴定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派人参加审判机关专门组织的司法鉴定人员的培训和考试,通过后颁发鉴定资格证书。随后,其他省的法院也效仿了,因此社会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鉴定资格由法院管理。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2005年的决定之后。
(三)司法行政机关司法会计鉴定资格认证历史
21世纪初,司法部被命令干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管理,出台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文件,明确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作为包括司法会计专业在内的司法鉴定人资格证书。但在此期间,司法部和审判机关都颁发了鉴定资格证书,给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带来了诸多困惑和不便。2005年,《决定》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司法鉴定资格的登记管理。但《决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法医、物证、视听资料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不包括“司法会计鉴定”。根据本规定,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及其从事鉴定的人员不需要登记管理。同时,司法部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文件中也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仅由纳入《决定》登记范围的鉴定人颁发。也就是说,从事司法会计鉴定的机构和个人不再是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颁发对象。但部分省份司法行政机关在上述法律、文件颁布后,仍对司法会计鉴定专业实行登记制度。为什么会这样?主要原因是在决定颁布前后,许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司法评估管理条例》,一些省(如湖北、山东)甚至明确了包括司法会计评估在内的登记管理范围。本省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本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对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和人员进行登记管理。2017年12月,司法部下发文件,要求各地严格准入、严格管理,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本文要求严格登记范围,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准入登记。根据本文精神,司法会计鉴定业务未纳入《决定》规定的登记范围,应当清理取消此类登记。这样,部分省份颁发的司法会计鉴定专业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即将失效。从上述司法会计鉴定资格认证历史来看,除检察机关未明确取消内部司法会计师鉴定资格认证外,司法会计鉴定资格的社会认证工作应当停止。问题来了:鉴定资格是司法会计鉴定人取得鉴定资格的前提。没有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未来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如何证明其鉴定资格,取得鉴定资格,从事司法会计鉴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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