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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投融资模式创新的具体内容
发布时间:2025-04-13

林业投融资模式创新的具体内容
 
1、林业投融资主体创新
 
以增加资本供应为出发点,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构建政府投资者与非政府投资者共存的复合投资模式,实现林业投资者的多元化,是当前林业投融资模式创新的基本方向之一。
 
对于政府投资主体:政府应承担林业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的主要地位,但以政府为投资主体并不意味着政府生产经营。投资主体是与供给主体一致的概念,与生产主体和经营主体不一致。在实践中,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的主要职能可能只是项目规划、投融资计划,其生产经营可以由非政府投资主体进行。也就是说,政府在提供这些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的同时,也应遵循市场化的原则。
 
对于非政府投资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提供林业私人物品无疑更有效率,如木材、林产品、林副产品、深加工产品等,具有一定的竞争力,可能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政府投资也应退出林业(如苗木生产)的一些竞争领域,因为政府对该领域的投资可能产生“挤压效应”,即政府投资“挤压”私人投资,削弱该领域的经济活力,阻碍林业市场经济的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政府和非政府投资主体在林业投资领域的定位,从而改变单一政府主体的投资格局,构建政府投资主体与非政府投资主体共生的复合模式,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有利于政府与市场之间的风险分担和利益共享,从而更好地实现林业投资领域的整体效率,体现公平福利原则。
 
2、林业投融资渠道创新
 
一段时间以来,我国成功的市场化改革创造了大量的市场化投融资渠道。但林业建设资金仍以政府金融、国有银行信贷和国家公债融资为主,或以政府信贷和国家信贷融资为主,尚未形成社会信贷和企业信贷体系,这是制约融资重点转向市场的根本原因。因此,可以合理推断,继续改变单一的政府垄断投融资模式,拓宽融资渠道,吸引更多社会资金进入林业投融资领域,是我国林业融资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
 
然而,扩大融资渠道并不意味着所有融资渠道的合理性。一定的融资渠道总是与一定的融资方式和融资机制相连,总是受到特定经济社会体系中经济条件、金融体系、信用水平等环境因素的制约,从而带来不同的社会经济效应。
 
因此,未来我国林业投融资渠道的创新不仅要体现在渠道的拓展和创新上,更要体现在渠道体系的结构优化和创新上。通过加强结构优化,增加资金供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社会成本和金融风险。
 
3、林业投融资方式创新
 
在林业投融资模式创新中,方式创新最为丰富。一方面,投融资各方有不同的投融资偏好,为方式创新提供了多元化的需求动力;另一方面,金融技术的快速发展为多元化创新创造了条件。如果说投融资主体和渠道的创新主要体现在投融资模式的制度变化上,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投融资方式的创新更多地体现在金融技术的创新上。但由于我国林业投融资领域市场化改革时间不长,改革深度不够,加上经济发展、金融体系环境、金融工程技术等条件的限制,投融资方式的创新相对落后,尤其是在市场化投融资方式的创新中。
 
根据我国现有林业投融资方式的现状、上述林业投融资模式的创新思路,以及未来我国林业投融资方式的创新过程,要坚持效率原则,以需求为动力,探索和开发不同的投融资主体和不同的投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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