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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主体资格概述
发布时间:2025-03-19

民间融资主体资格概述
 
中国人民银行认为,民间融资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的金融机构的资本交易,一般是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金融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目标的价值转移和本息支付。在学术界,学者们普遍认为,民间融资是政府政策控制之外的一种融资活动,与正式金融相对应,以盈利为目的。然而,学者们对民间融资的性质有不同的看法。虽然融资行为本身是中立的,但由于融资目的、融资渠道、融资需求者等差异,具体融资行为的后果是不同的。以浙江东阳吴英案例为例,无论吴英案件的定性如何,我们都可以看到,当“融资”数量非常大时,如果不干预自由放任的态度,融资行为的稳定性将直接影响到一个行业甚至一个地区的金融稳定性。因此,民间融资应包括具有合法属性的民间融资和非法属性的民间融资。
 
民间融资主要包括民间借贷、证券融资、票据贴现融资、企业内部融资等。要规范复杂多样的融资行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定义合法的融资行为,以区分需要干预的非法“融资行为”。以吴英案为例,计划经济没有“吴英案”,完善的市场经济也没有“吴英案”。正是因为我国现行法律对民间融资的界限不明确,才有了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虽然吴英案最终被定性为集资诈骗案,但吴英的集资行为在三个关键要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和非法集资)上存在争议,这也是吴英案引起如此大社会反响的原因之一。合理的私人融资可以充分利用社会闲置资金,促进官方金融资本来源渠道的多样化,解决金融排斥问题,是促进中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利途径。因此,我们应该合理地引导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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