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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额融资问题的对策建议
发布时间:2025-03-09

对超额融资问题的对策建议
 
自2009年10月23日起,中国创业板正式开盘仅几年。与西方国家创业板几十年的发展相比,起步较晚,各方面发展不成熟,超额募集问题正常。创业板的高超募集率是由许多因素引起的。本文主要针对其主要因素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要完善创业板的管理制度。创业板的高超额发行率是由高价发行和高市盈率推动的。要解决创业板的超额发行问题,首先要完善新股发行和定价制度。完善新股发行审计制度,实施注册制度,进一步避免创业板上市公司满足上市条件,提前未来企业增长,也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投资企业,引导投资者合理投资,更好地缓解过度募集现象。在新股定价方面,规范询价机构,进一步明确询价机构的责任。由于查询机构管理方法不完善,缺乏监管,报价机构中标率高于低报价机构,鼓励查询机构高报价,纵容发行人肆意提高发行价格。二是设定超额募集资金比例上限,借鉴国外股票发行方式。目前,创业板市场募集的资金数量普遍超过预期数倍。设定合理的比例将有效缓解这种情况。同时,在保证上市比例的同时,也可以采取相应的减少发行规模的方法,从而提高每股价值的含金量,有利于保护二级市场投资者权益,有效限制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过度提高发行价格,从而赚取超额发行费用。
 
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对控制创业板市场过度募集也具有重要意义。创业板公司一般规模较小,业务模式相对单一,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差。因此,虽然有快速发展成为大型企业的潜力,但也有很高的破产风险。2015年5月1日,创业板退市制度正式实施,不是主板退市制度的翻版,其强度更大,影响更深远。A股退市制度不成熟,对业绩不佳的公司打击较小。退市风险预警是一种典型的缓冲机制,虽然上市公司达到退市标准后应立即退市,但退市风险预警给予上市公司一到两年的缓冲期,在此期间,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各种方法避免退市,其基本面没有显著改善。创业板退市制度不是,一旦创业板公司触发退市条款,管理层将立即责令其退市,没有缓冲期。创业板退市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威慑了创业板上市公司,有利于企业加强经营,保护投资者权益,具有适者生存效果,但退市不是目的。更好地规范创业板退市制度,配合相应的处罚制度,有利于治理创业板三高问题,逐步引导上市公司走上正确的道路,大大提高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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