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工程机械融资租赁交易关系
发布时间:2025-03-09
澄清工程机械融资租赁交易关系
(1)工程机械融资租赁关系的表现形式及其逻辑关系
在工程机械融资租赁交易关系实践中,前三个阶段至少应签订四份合同,即融资公司与经销商之间的融资租赁合作协议、经销商与承租人之间的销售合同、融资公司与承租人、担保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经销商与金融租赁公司与承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这些合同通常涉及四方,但通常不是由各方签订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合同是背靠背签订的,合同在内容上是相互关联的,有时甚至在形式上相互冲突,如经销商与承租人、经销商与金融租赁公司与承租人之间的两份销售合同,都是针对同一标的工程机械设备,很容易被误认为是“一物二卖”,但实际上,三方的销售合同是双方销售合同的具体履行。这四份合同在逻辑和时间上是相互联系的:首先是合作协议,然后是双方的销售合同,然后为了履行销售合同中关于“金融租赁”交易方式的协议,签订了“金融租赁合同”和三方“销售合同”。当四份合同之间发生冲突时,对相互效力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未约定的,按照后合同优于先合同的原则处理,后约定可以先约定。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完整的工程机械融资租赁交易关系。
(二)工程机械融资租赁交易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经销商。一是履行“买卖合同”出卖人的义务,行使向出租人(金融租赁公司)收取剩余价款的权利,代表出租人(金融租赁公司)收取第一笔租金(首付);二是履行“合作协议”,对承租人进行信用调查,提交并在场签署融资租赁交易文件,转让给融资租赁公司,上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必要时按出租人要求收回设备,向出租人支付N%的保证金,符合约定条件的,向出租人垫付承租人拖欠的租金,履行担保责任;第三,在追索拖欠租金诉讼时,第一种方式是以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的名义直接起诉承租人,双方协商实现的诉讼请求款项;第二种方式是履行担保赔偿责任后,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担保赔偿诉讼。
2.金融租赁公司。一是履行支付标的工程机械设备价款的买方义务;二是行使收取租金的权利。一般方式是通过短信通知提醒承租人,必要时要求经销商收取或赔偿,第一期租金(首付)委托经销商收取。
3.承租人。一是履行与经销商签订的“工程机械买卖合同”的买方义务,支付首付款(首期租金)、贷款(融资)保证金、保险费、融资管理费等费用;二是履行分期支付租金的义务。
4.担保人。根据要求,承租人一般提供连带还款担保担保人,履行支付租金的担保责任;根据协议,大多数情况下,经销商和承租人的工程机械销售合同也需要承担买方支付的担保责任。
综上所述,在实践中,工程机械融资租赁交易模式比合同法规定的标准模式更为复杂。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与出卖人(经销商)有着密切的合作关系。在市场运行顺利的情况下,这种合作关系相对稳定。双方经常根据实际需要联合或选择任何一方的名称,要求承租人(买方)履行义务,融资租赁交易关系健康稳定。应该说,实践领域金融租赁交易关系的丰富发展是适应工程机械行业发展的客观结果,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工程机械金融租赁交易的发展。然而,这种法律法规的丰富和发展,毕竟也给争议时法律关系的判断和认定带来了困难,即金融租赁交易关系的异化对工程机械金融租赁交易争议中各方的关系和权利义务的认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特别是当经销商与金融租赁公司的合作存在争议时,各方往往忽视交易习惯,特别强调文件证据的形式和法律规定的直接规定,以实现自身利益,很容易造成法律关系的混乱。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仔细考虑工程机械金融租赁交易关系的交易习惯,在金融租赁公司(出租人)、在经销商与承租人(客户)之间的纠纷中,充分考虑金融租赁公司与经销商之间的合作关系,不得侵犯或阻碍承租人(客户)的合法权益;两家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按合作协议另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