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投资征收风险的概念
发布时间:2025-02-10
首先,国际能源投资的概念
国际能源投资是国际投资的主要方式之一,世界能源理事会(World Energy Council ,根据WEC发布的报告,2013年上半年全球能源项目投资3420亿美元。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组织(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根据UNCTAD发布的《2013年世界投资报告》,国际能源投资占2013年国际投资总额的1.45万亿美元。然而,对于国际能源投资的定义,双边投资协议、区域多边投资条约和世界多边能源投资公约的定义并不明确,对能源投资适用范围的规定也相对模糊。本文结合许多国际组织报告、国际法、国内法和学术观点,将国际能源投资定义为具有一定资质的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获得一定的能源投资收入,设立能源企业或分支机构,收购或合并原能源企业,获得全部或部分控制、管理,对投资能源企业有重大影响。
二、国际能源投资征收风险的概念
征收是国家限制或剥夺私有财产权利的主权行为,格劳秀斯也认为征收是国家行使的主权属性之一。目前,国际条约对征收概念没有明确定义,《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1条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业务细则》第1.29条征收和类似措施作为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的政治风险之一,指出东道国政府的行为或不作为,剥夺投资者投资所有权、控制或收益,构成征收。
国际条约、国际组织决议和大多数国家的国内法原则上不征收,但在特殊情况下没有放弃征收权。同时,为了防止征收措施的滥用,这些法律文件还规定了征收的前提条件,包括:(1)为了社会公共利益;(2)非歧视;(3)遵守适当的法律程序;(4)补偿征收。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法律文件都将征收限制在四个条件下,有些文件比较宽松,只包括四个条件中的三个甚至两个。196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决议》承认了一个国家对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的主权,但征收仅限于三个条件,包括公共目的、适当的法律程序和适当的赔偿。2009年《老挝人民主共和国外国投资促进法》规定,只能满足公共利益和补偿两个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