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基金持有人派生诉讼的被告
发布时间:2024-12-09
(1)投资基金持有人派生诉讼的被告
《特拉华州法典》没有具体列出哪些主体可以作为企业信托衍生诉讼的被告。在公司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中,主要有两种立法模式。以日本和台湾为代表的股东派生诉讼仅限于追究公司董事的责任;以美国为代表的股东派生诉讼被告不限于董事,其效力和对公司实施不正当行为的股东、员工,以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其责任范围与公司本身的诉讼范围相同;在韩国,公司股东的派生诉讼不仅可以针对董事,还可以针对发起人、监事和清算人[7]。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法律情形的,股东可以提起派生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看出,我国公司股东派生诉讼的被告范围很广,包括所有侵犯公司权益的主体,其范围与公司本身相同。
根据股东派生诉讼的生成法,派生诉讼的被告是所有对公司实施不正当行为并应对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在投资基金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作为信托法律关系的受托人,有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即基金投资者,当然可以作为衍生诉讼的合格被告。基金发起人在发起设立基金时,对所有投资者都有诚信义务,在实践中,基金管理人往往担任基金发起人,主持基金设立。根据常识,基金管理人不太可能对自己的不当行为提起诉讼,基金托管人与管理人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也不太可能提起诉讼。因此,对于投资基金衍生诉讼的被告范围,需要借鉴《公司法》的立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发起人侵犯基金权益时,基金持有人可以依法提起衍生诉讼;他人侵犯基金合法权益,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基金持有人也有权依照前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其他基金持有人在派生诉讼中的地位
衍生诉讼制度作为解决群体性纠纷的一种诉讼方式,如果原告基金持有人符合代表的公平性和充分性,其他基金持有人必须承担判决的既定效力。对于其他基金持有人来说,不参加诉讼可能会承担败诉的后果是非常危险的,因此必须同时维护其他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在公司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中,美国法律规定,未起诉的其他股东的诉讼地位等同于集团诉讼的成员,类似于中国代表诉讼中代表的原告当事人,美国法官通常允许和鼓励其他股东加入原告团队[8]。日本法律规定,一旦原告股东起诉,公司或其他股东不得对同一诉讼目标提起诉讼,但可以作为共同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其他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相当于原告股东[9]。可见,在法律制度相对完善的国家,其他股东以原告身份参与派生诉讼。因此,在投资基金衍生诉讼中,也可以规定其他基金持有人可以作为共同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其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基金持有人。对于原告人数众多的问题,可以通过在共同诉讼中推荐诉讼代表人来解决。
(3)投资基金在衍生诉讼中的地位
在派生诉讼中,原告基金持有人行使的诉讼权本质上属于投资基金,投资基金是真正的诉讼主体。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基金的权利,我们必须明确其诉讼地位。美国《特拉华州法典》没有规定信托基金的诉讼地位,但在公司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中,美国公司作为形式上的被告和本质上的原告参与诉讼,而内地法律国家和地区的公司则作为第三方参与诉讼。笔者认为,由于合同投资基金本身缺乏表达机关的意义,不能像公司那样独立参与诉讼,因此有必要借鉴内地法律立法,将投资基金列为诉讼第三人,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