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财政收入的监督
发布时间:2024-11-25
目前,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职能转变的要求,选择财政监督的切入点,加强财政监督,尽快确立财政监督的地位,实现财政监督的定期、标准化和法制化。
(1)加强对基金筹集、应用和管理的监督。目前,基金监督的重点是: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再就业基金、社会福利专项基金、中央和地方希望工程基金、防洪抗灾基金、道路、机场维护建设基金、邮电建设基金、地方政府设立的各种发展经济保障稳定基金等。这些基金具有准税收的性质,收入取之于民,但使用情况并不令人满意。基金在收入、使用和管理方面仍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财政监督要抓住基金收支、使用管理有待规范的机遇,加强对基金的监督,严厉处罚基金收支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规范基金的收支管理,发挥基金稳定社会秩序、造福社会的作用。
(2)加强对财政收入的监督。由于财政收入征收管理机关是经济监督的权力机关,加强对执法机关业务工作的监督,可以有效树立政府形象,提高财政监督的权威性。财政收入监督的主要内容:一是加强对国家税务机关依法治税、收集和终止税款的监督,扩大对欠税户的欠税检查,加强对税务发票的监督。纠正国家税务机关违反税收法规和财经法纪的问题,营造依法治税、廉洁征税、自觉纳税的良好税收环境。二是加强对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的监督。地方税的监督程序和方法与国家税的监督基本相似。重点是对税收法制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各项税收及时足额入库,加强对税收过渡户的检查,严肃查处截留税的违法行为。三是加强对海关、商检部门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和出口退税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海关、商检等税务管理执法,维护国家主权,加强税收管理,确保各项财政收入全额入库。四是加强公安法、质量监督、烟草垄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集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监督,检查监督上述司法机关、经济监督部门,履行职责,形成赃物收入、没收收入征收管理,确保非税收入能够及时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