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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监控是防范地方财政风险的前提
发布时间:2024-11-19

地方财政风险是指地方财政在经营过程中,由于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财政资金损失或正常支出困难,导致政府机器难以正常运行,政府基本功能严重失衡的可能性。与其他经济部门的风险相比,这种风险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因为财政总是与国家政权密切相关,它可以依靠政权,通过强制扩大收入来暂时掩盖风险。不仅如此,人们还经常有一个固有的想法,即中央政府将不可避免地解决地方财政问题。这使得地方财政的风险不能得到充分的显化和足够的关注。
 
事实上,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国外,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地方金融风险问题都是客观存在的,在某些情况下也更加突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例如,在巴西,近几十年来,地方政府发生了三起更严重的债务危机。这些一度使地方政府陷入了正常运作的困境,给中央政府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其中一些直接导致了全国性的经济动荡。例如,巴西米纳斯吉拉斯州于1999年1月6日宣布暂停90天偿还欠联邦政府的154亿$债务,动摇了投资者的信心,导致大量资本外逃,最终导致了全国金融危机。
 
加强监控是防范地方财政风险的前提。从各国的角度来看,美国的模式或更准确地说,俄亥俄州的模式相对完善。州建立了一个名为“地方财政监控计划”的系统,由国家审计局执行,并在《地方财政紧急状态法》中详细规定了监控系统的操作程序。首先,它对地方政府进行财政检查,以确定地方财政是否接近紧急情况。如果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审计局将宣布其进入“预警名单”,并监控地方财政:
 
(1)财政年度末,普通预算逾期超过30天的应付款,减去年底预算余额后超过本年度预算收入的十二分之一或者普通专项预算逾期超过30天的应付款,减去普通专项预算余额后超过财政年度可用收入的十二分之一。
 
(2)上一财政年度总赤字减去可用于弥补赤字的普通和专项预算的资金,超过今年普通基金预算收入的十二分之一。
 
(3)财政年末,地方政府金库持有的现金和可售证券减去已签署的支票和担保余额,价值低于普通和专项预算的节约余额,差额超过上一财政年度金库收入的十二分之一。
 
国家审计局发现地方政府财政状况进一步恶化的,将其从“预警名单”转移到“危机名单”。同时,根据《地方财政紧急状态法》,只要地方政府被宣布为财政危机,国家就应成立“财政计划与监督委员会”机构,对地方政府的财政管理进行监督和控制。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后120天内,地方政府首席执行官(委员会成员)必须向委员会提交详细的财政改革计划,及时采取可行措施应对和解决危机。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更加重视通过预算管理更有效地控制金融风险。虽然中央政府更强调这一手段,但防范金融风险的想法也适用于地方政府。
 
为了将财务风险纳入预算管理,第一步是对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项目进行检查和编目,使其透明。在这方面,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做法。例如,南非利用Polackova矩阵定义政府可能承担的风险项目,分为四类:显性直接风险、显性潜在风险、隐性直接风险和隐性或风险。显性直接风险包括贷款担保计划、主权贷款、补救计划和国民养老金。显性潜在风险包括私人投资担保和国家保险计划,隐性直接风险包括社会经济风险和公共投资定期支出风险(也适用于国有企业),隐性或风险包括违约风险、制度风险、私有化和商业政策中的债务和风险、不可避免的风险(如救灾)、货币外汇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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