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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财政支农对中国的启示
发布时间:2024-11-16

美国财政支农对中国的启示
 
(1)必须继续加大对农业的投入。2004年左右,我国开始加大对农业的投入,把农业作为党的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我们还出台了许多支农政策,如取消实施农业税几千年、出台粮农直接补贴政策、农机补贴政策、良种补贴政策等,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农业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但与美国相比,我国对农业的投入远远不够,只是将长期实施的扶工抑农政策调整为工农并重。从OECD的PSE值来看,我国对农业生产者的PSE值刚刚从负值接近0。随着经济的发展,国民经济中农业的弱点将越来越突出。因此,今后,我们必须借鉴美国的经验,继续加大对农业的投入。
 
(2)农业投资必须合法化
 
美国农业投资稳定可靠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美国农业投资以法制化为保障,不受时间和其他外部因素的干扰和影响,使美国农业投资稳定可持续,这也是美国农业能够长期保持世界第一的原因之一。我国农业投资尚未建立法制化管理方法,具有很强的随机性。最明显的表现是,当农业发生危机时,国家和政府开始重视农业,增加投资;当危机缓解时,对农业的重视程度相应降低,导致我国农业发展波动较大,损害了农民和国家的整体利益。美国农业投资的法制化应该对我国下一步的财政支持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3)增加对农产品流通的投资
 
从美国的投资结构来看,市场流通和海外市场的发展是美国金融投资的一个重要方面。目前,我国农业已经结束了短缺时代,进入了受市场约束的阶段。现阶段,提高农产品质量、扩大农产品需求、规范农产品市场是支持农业发展、提高农民收入的主要方面。目前,我国对农业流通的投资主要是粮食储备补贴,而对产品产后运输、检疫、包装、帮助生产者找到销售市场的投资很少。增加对农产品流通的投资是我国提高农民收入、保护农业生产者利益的主要重点之一。
 
(四)适当上移农业投资主体
 
由于农业投资外部性强、风险高,地方政府普遍不愿意大量投资。不仅如此,地方政府还经常挪用中央政府的农业专项投资。据统计,我国约30%的农业投资无法实施,问题在于地方政府。因此,美国等其他国家以中央政府为农业投资主体。为了提高我国农业投资的效率,我国应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适当转移农业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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