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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财政局的职能运作
发布时间:2024-11-11

清理财政局的职能运作
 
根据部门章程,清理财政局有权检查全省出入确数,改进收支方法,调查全省财政的一切利弊。分公司以省财政局和监理官为耳目,全面彻底地检查各省财政的责任。清理财政局成立后,各省财政清理工作逐步开展。
 
(一)稽覆全省出入确数
 
省级清理财政局开始工作后,首先开始调查年龄和年龄,清理旧案件和新案件,逐年审查省级财政。分公司要求各省调查以下数量:“旧管理、新政策、支出、垫子、回报、真实”;[5]要调查的年收款项包括部分款项、协议款和本省收款。需要调查的年收款项包括解除工资、协议款和本省支付,如行政总费和谈判费。为统一清理财政工作,杜支部还制定了收入支出流水簿、总汇收入支持簿、收支对照表、各库收支票、丁曹盐课关税厘金杂税征收表[6]。
 
清理财政工作逐步开展后,各省清理财政局在调查年出岁入时,也对各种弊端进行了调查,并提出了一些相应的改进意见,并陆续制作了各种财务表格。调查持续了一年到宣统两年,各地开始对年出岁入的调查情况进行复查。收到各省各类表格后,度支部经过审核、分类、总结,初步了解了全国年出岁入的情况。
 
(二)划分国税和地税
 
根据公司章程,清理财政局应分别编制详细说明书,送部门核心。由于中央政府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参与清理财政的官员受到不同财税理论的影响,各省提出了不同的划分原则。
 
例如,吉林省清理财政局根据税收征收者和使用范围将税收划分为国家税和地方税,地方税包括省税和州税。国家税主要包括大租金、陆路关税、江路关税、盐课、洋药税、土药税、山海关税、烟酒税、木税、田间契税等21项;省税包括小租金、盐厘岛、洋药捐赠、土药捐赠、斗税、车辆捐赠等12项;地方税收包括船舶捐赠、附属车辆捐赠、屠宰捐赠、商铺捐赠、戏剧捐赠等税收。广西省清理财政局决定根据收入和资金的性质确定,国家资格征收者为国家税,包括三项、一田、二税、三项;省级资格征收者为省税,包括两项、一项税收捐赠、两项其他收入。在划分税收时,一些监督员建议地方税也要分级,认为“一级行政应该有一级税。”这种划分税分为省税、县税、城镇税。”
 
即便如此,各省仍然无法区分国家税和地方税,因为有些税既是国家税又是地方税,如何合理分配比例,但由于中央与地方利益的矛盾,难以区分。
 
(三)编制预算、决算  清政府清理财政,清理旧案,编制新章,调查出入确数,是为国家预算和决算做准备。因此,宣统三年正月十四日,度支部上奏了试办国家预算的三种方法和试办国家预算章程的草案。其中,三种方法是“一是规定行政制度;一是暂分国家和地方年度;一是正本外的附件。”试办预算分四个步骤完成:一是基本年出年度准备工作,二是汇总工作,三是驳回工作,最后是议决工作。
 
各省清理财政局根据协商制定预算表,监督分发表格,要求各部门、县、部门按照办理。然而,由于中国自古以来就没有实施预算,一些省的衙门、局和办公室非常违法。为此,省财政发布了预算表格的要论、要义、解释等文本,指导衙门、局和预算。虽然曲折,但各省仍完成了宣统两年、四年预算册的制定。
 
但在编制预算计划时,各省往往为地方利益弄虚作假,往往少报岁入,多报岁出。虽然各省的程度不同,但这种情况是不可避免的。杜支部初步总结后,发现差距不大,根本无法编制国家预算计划。他们不得不不不断与各省讨论。双方达成妥协后,各省将在宣统二年底完成本省试运行预算工作。在此基础上,杜支部终于编制了一项出入不足7000万元的国家出入计划。
 
此外,清理财政局还有一些其他职能,如分析财政沿革的利弊,作为改革兴利除弊的依据;各省、州、县病故人员任期内欠下的公款,应免除赔偿。之后,他们不会被监督员调查,而是被财政监督员调查报告;各省划定一币制后,平余折销由监理员预行统筹补偿收入的办法,办理划定一币制,代表各省盐政奏销调查;监理员到省后,严格淘汰藩署书官,以清积弊,让监理员到省后彻查各省的亏损等。由此可见,清理财政局特别是财政监督员的权力已经超出了清理财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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