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清理财政局的设立
发布时间:2024-11-11
清政府有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财政管理制度,即所谓的“财权来自家庭部门,各省不能腐烂”[1],牢牢掌握了中央政府的财权。然而,在咸丰年间,在镇压太平天国革命中,清政府缺乏财政资源,监督干预地方财权,解决军事需求问题,得到清政府的认可。此后,中央集权财政管理制度被破坏,中央政府失去了对地方财政的控制能力。面对严重的中央财政困难和地方财政权力,清朝法院支部试图通过集中财政权力和借鉴西方财政制度解决问题,在中央设立了清理财政部门,在省设立了清理财政局,为了防止中央和地方清理财政机构脱节,也派出了副监理官,“督促局一切应该做”。[2]宣通明年2月,副监理官开始上任,省级清理财政局相继成立。
省级清理财政局的设立
光绪34年8月1日(1908年),清政府发布了一份甲骨文,将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会议逐年提出的准备工作列出并限制。清单内容:自第一年(即1908年)颁布清理财务章程以来,预算和决算将在第九年确定,应当逐年列出。光绪34年12月1日,度支部拟定清理财政章程,报宪政编查馆核议。根据章程所列,由部门设立清理财政部门,各省设立清理财政局,由部门派两名监理人员充当其事。各省按照规定先后设立了清理财政局,其中少数省份由于贫瘠、资金少,为了节约资金,多由原财政局改造而成。例如,热河都统廷杰在奏设清理财政局的奏折中表示:“热河收支不多,但各衙门的分工仍统一为奴隶衙门。与其设立专门的局,不如花更多的人才,苦不堪言。为什么要求治理局改为热河清理财政局?”。[3]山西省、陕西省的清理财政局也是由旧财政局改造而成。
据《清理财政局办事章程》记载:“清理财政局设立总办公室成员,主持局内一切事宜,由藩司或支部使用;会议办公室没有固定成员,协同总办公室管理局内一切事宜,以运输司关盐粮等道路和现行财政各局的补道员为准;设立监理官、副监理官、检查督促局内一切应办事项,由支部选派。”[4]
清理财政局实行分科治事,其内部机构设立三个科目:一是编辑部,编制各种收支章程和说明书,编制各种书籍、票据和书籍;二是审计部门负责检查衙门、局、所发送的各种出入资金清单和报告册,编制全省年季报告总册和全省预决算报告册;三是普通事务部负责检查该局的所有收入和资金以及公共文件。以上三个科目设有科长一员,科员没有固定成员。坚持总办、会办、监理官,办理本科所有事宜,由本局派出省会习法政人员充其所有。此外,还应设立书记、专业部门,由本局根据复杂情况确定配额,以举、贡生充其所有,不得参加徐官。此外,还设置绅士和数学员作为顾问,由局选拔。
根据《清理财政局办事章程》的规定,各省清理财政局总办、会办应随时到局调查办事情况,讨论财政的一切兴革事项;会办一人常驻;监理官以下所有成员必须驻扎在局内;议绅不必常川到局,但必须随时声复清理财政局的咨询事件,并陈述省内所有财政事项。各衙门、局、出入境确认情况不好的,必须随时指定并报候局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