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部民族贫困地区财政预算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4-10-30
1、预算法的完善和中西部民族贫困地区财政预算的完善
(1)《预算法》的改进。《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此后,经过四次审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今年8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问题》〈预算法〉该决定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1]
完善后的预算法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主要包括:一是进一步加强全口径预算体系;二是完善财政管理体制,规范各级政府支出责任与财政分配的关系;三是预算透明公开;四是规范地方债务问题;五是进一步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六是重点审查法定支出预算安排和重大投资项目内容;七是加强对全国人大预算审查的监督。
(2)预算法的完善与国家贫困地区的财政预算有关。中西部民族地区包括内蒙古、黑龙江、广西、云南、贵州等15个民族自治地区,其中国家贫困县257个,占中国国家贫困县总数的一半以上。中西部地区是少数民族聚居的经济欠发达地区,贫困分布呈现“电影”(特殊贫困地区)、“线”(沿边境贫困地区)并存。[2]
中国中西部民族贫困地区的财政预算具有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中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财政资金使用方向不同于一般贫困地区。许多地区属于民族地区自治区,缺乏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财政收支不平衡,地方债务严重,资金使用不到位[3]预算法完善的七项内容,无论是从法律角度还是从实际应用角度,都针对民族贫困地区的扶贫项目预算资金。
二、中西部民族贫困地区预算管理难点及分析
(1)国家贫困地区财政预算编制缺乏合理性。过去扶贫资金分配由县级财政预算管理,县级财政偏离年度扶贫支出预测,不能准确计算扶贫项目资金。扶贫项目资金不合理的原因一般包括三个原因;一是国家扶贫资金政策不断更新,基层工作任务晚,项目资金支出不能纳入预算;二是基层预算单位未掌握下一年扶贫项目建设预算支出,随机虚假支出,未获得预算批准;三是由于部门预算编制过程要求在年底完成,时间相对仓促,难以准确估计下一年的资金支出。
(2)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出预算难以实施。各级财政每年按预算向基层单位拨付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这部分资金难以实施,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已拨付到位,但实际项目未开工,导致资金余额;二是项目未按预算编制周期进行,导致部分项目进度延误,影响今年资金支出;三是预算外项目占用预算内的项目资金。这些情况直接影响民族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进度,导致财政收支不平衡,产生余额,导致账户资金积压,最终导致扶贫项目建设未落实,制约民族贫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
(3)民族贫困地区扶贫资金预算监管不到位。预算监督包括对各项资金的初审监督和实施环节的监督,初审包括对项目资金中项目立项的监督。民族贫困地区扶贫资金由县级财政拨付,年终决算反映收支不平衡。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是预算监督不到位。过去,预算监督主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只能局限于总量指标的监督。但对财政发放给基层的资金缺乏公平公正的评价和深入的分析研究,不能直接判断一些数据的不合理性[4]虽然审计部门每年都在做同级财务审计工作,但由于制度等原因,审计部门无法全面、充分地披露发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