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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存量资金
发布时间:2024-10-21

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存量资金
 
1、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严格执行《预算法》要求,按规定时限及时发布和批准预算,及时发放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减少资金闲置和沉淀,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尽快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强重点项目管理,加快农田水利、农村公路、节能环保、生态建设、创业创新、重点产业发展等重点经济建设领域,加快经济住房、城市村、棚户区改造、养老服务设施等民生领域重点项目的支出进度。各部门确定不能执行的项目,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批准,可以调整为单位、部门其他项目或者返还财政总体安排,各部门不得擅自调整资金使用。财政部门应当简化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增强下级部门的总体监管能力和支出责任意识。   2、严格规范财政专户管理
 
财务专户只减不增,管理严格。除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保留的财务专户外,其余财务专户在2年内逐步撤销;2014年,财政部下发文件,要求清理撤销的财务专户,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清理合并或撤销,清理撤销专户的资金,并纳入其他专户或国库,不得设立新的专项支出财务专户;为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还应取消“过渡账户”,积极实施非税收入电子支付,实现国库直接支付。暂时未能直接进入国库的,预留10个工作日,必须将进入专户的非税收入全额缴入国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缴纳。坚决杜绝延迟缴库等调整财政收入的行为。实现财政资金的统一调度和使用。
 
3、规范预算单位资金收付管理
 
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清理取消预算单位实际资本银行账户,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预算单位,原则上不得设立实际资本银行账户,责令限期撤销非法设立和多个银行账户的预算单位。预算单位收到的捐赠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非税收入,应当及时上缴国库。严禁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国库预算收入。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办理支付业务,严禁将财政资金从单位零余额账户非法转入单位实际资金账户、上级主管单位及下级单位。加强现金支出管理,实施公务卡结算制度,公务卡改革预算单位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强制消费目录公务支出项目,除财务直接支付或银行转账外,必须实施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严格控制预算单位大、高频现金行为,确保财务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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