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项资金会计处理
发布时间:2024-10-19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家财政改革的深化,财政专项资金作为国家对企业的支持效果越来越明显。财政专项资金属于最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中的政府补贴范畴,是指企业从政府免费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有企业认为,既然是政府免费取得的资产,就应该作为非税收入来处理,不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真的吗?税法是如何规定的?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没有政府补贴的概念,而是要求企业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作为总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虽然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财政专项资金可以作为非税收入,但选择非税收入真的对企业有利吗?本文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财政专项资金会计处理
1. 处理的主要原则
企业取得的财政专项资金属于企业会计中的政府补贴范畴,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第16号的规定――处理政府补贴的有关规定。所谓政府补贴,是指企业从政府免费取得货币资产或者非货币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资的资本。本准则中专项财政资金的会计处理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①与资产有关的政府补贴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在使用寿命结束前出售、转让、报废或者损坏相关资产的,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应当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②与收入有关的政府补贴分为两种情况:用于补偿企业未来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入,在确认相关费用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 案例分析
企业收到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500万元,用于重点项目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取得专项资金时,取得政府有关部门专项使用资金文件。企业单独开立银行账户,设立账簿进行会计,实现专项资金。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收到500万元专项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500万元
贷款:递延收入――A项目财政专项资金 500万元
使用该资金支付工程款时:
借:在建工程 500万元
贷款:银行存款 500万元
工程竣工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会计从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500万元
贷款:在建工程 500万元
房屋建筑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折旧按直线法计提,残值率为5%,月折旧金额为19791-67元;折旧期间递延收入平均分配计入损益,每月转入营业外收入20833-33元。相关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19791-67元
贷款:累计折旧 19791-67元
借:递延收益――A项目财政专项资金 20833-33元
贷款: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A项目 20833-33元
在本例中,根据会计准则,企业在收到财政专项资金时计入“递延收入”科目。“递延收入”不属于收入科目。收到年度所得税最终结算时,不能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但在递延收入分摊计入营业外收入的年度,按分摊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现行税法对企业收到财政专项资金的规定与会计准则不同,导致纳税时间差异,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在收到年度和递延收入分摊年度进行纳税调整。以下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上述会计处理结果的税收分析和税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