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财管海南 > 新闻中心 > 行业资讯 >
生态补偿机制一般理论研究
发布时间:2024-10-14

(1)生态补偿机制一般理论研究
 
目前,我国对生态补偿政策理论和实施的研究主要从宏观角度进行,包括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和各种要素。张志玲、王华东主要从外部非经济理论、资源价值理论、生态补偿原则和边际机会成本理论等角度研究了生态环境补偿费的理论依据。沈满洪、陆静根据不同标准对生态补偿类型进行了详细划分,包括根据补偿对象、部门角度、政府干预程度和补偿效果进行划分。郭广荣对美国、芬兰、哥斯达黎加和中国进行了比较分析,认为中国应特别重视生态产权的定义,根据生态地位确定补偿标准。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生态补偿机制和政策研究小组系统研究了生态补偿的理论和方法,规划了中国生态补偿机制的战略和政策框架,设计了森林、草原、流域、矿产、自然保护区等生态补偿机制及相关政策。
 
在具体实践研究方面,我国主要研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流域生态补偿、功能区生态补偿等。宗振玲、欧明豪研究了长江上游地区的生态重建补偿机制,指出应将内部补偿、外部补偿与代际补偿相结合,建立流域经济补偿机制。陈根长指出,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开始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与国家启动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三北”和长江中下游重点防护林项目建设有关,森林法规定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罗吉研究了我国跨区域调水环境补偿制度,阐述了其环境补偿的理论基础,提出了受益者补偿原则,指出调水方应给予供水方适当的补偿。余林以环渤海地区为研究对象,提出建立健全海洋环境资源产权制度、海洋环境保护补偿资金制度、海洋生态补偿税收制度等建立和完善海洋环境资源产权补偿制度的途径。
 
(二)生态补偿机制财政政策研究
 
我国对生态补偿财税政策的单独研究较少,大多包括在生态补偿的整体研究中。生态补偿财政政策的研究更注重政府直接投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环境税收制度、污水收费制度等方面。张郑根据自然资源定价理论指出了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的理论依据,表明生态环境补偿费与污染物排放费、资源补偿费或资源税之间有明确的界限。杜振华、焦玉良认为,生态补偿水平转移支付制度有理论基础和事实支持,引用福利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科斯产权理论,阐述了生态补偿制度的范式选择,首次提出建立区间生态转移支付基金的理念。徐丽媛认为,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一方面要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同时要完善环境税收制度,建立环境损害补偿制度。邢丽指出,为了实现区域公共服务的平等化,需要建立科学有效的转移支付制度,扩大税收优惠政策,改革生态补偿资源税收制度,完善生态补偿收费制度。钟大能指出,财政生态补偿是对私营部门防范环境风险和成本转移的双向补偿激励。以退耕还林为例,探讨构建积极补偿会计框架,以资源税和环境污染税税率机制为例,探讨逆向补偿会计框架。梁莉讨论了生态补偿机制中财政政策的功能,包括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财政投资政策、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激励政策、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税收政策、建立矿区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等。彭春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指出了完善生态补偿机制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途径,包括加强财政转移支付、合理设计转移支付框架、建立可行的横向转移支付机制、建立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专门机构等。罗志红、朱青认为,科学的财税政策是保证生态补偿机制运行的重要途径,指出我国现行财税政策存在财政投入不足、调整手段单一、税收制度不完善、收费不规范等问题,提出调整和完善现行税收制度、开征新税、规范收费制度等措施和建议。
 

财管海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