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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建设融资的财政基础
发布时间:2024-09-05

经济适用房建设融资的财政基础
 
(1)经济适用房的公共产品属性决定了公共财政的主要责任
 
经济适用房具有准公共物品的特点。首先,在供过于求的情况下,经济适用房的消费是非竞争性的,增加消费者不会影响现有消费者主体的消费效用。一旦需求超过供应,就会出现拥挤状态,消费者的效用开始下降。其次,经济适用房具有局部排他性。由于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有限,主要根据家庭收入水平和住房困难确定入围的具体标准。不符合规定准入标准的家庭不被接受为经济适用房的“俱乐部会员”,不能排除符合规定标准的家庭。因此,经济适用房的准公共产品属性要求必须由政府主导。为了实现经济适用房的发展和建设,筹集资金也必须承担主要作用。
 
(2)经济适用房具有社会福利属性,本质上是以国家为主体的财政分配关系
 
根据庇古福利经济理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福利规模主要取决于国民经济总量和收入分配的公平性。假设国民经济总量不变,收入分配越公平,社会整体福利水平就越好。由于资本的逐利性,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市场经济体系显然没有积极促进收入分配公平化的动力。目前,我国住宅供应的过度市场化趋势明显证实了这一点。因此,经济适用房本质上是改善社会福利的任务,通过住房困难群体的“支持”,确保最基本、最迫切的住房需求得到适当满足,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让低收入也能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提高整体社会福利水平。此外,我们还应该看到,经济适用房建设所需的资金并没有从天而降。在构成方面,主要由政府财政支持。也就是说,政府通过税收和财政转移,将部分富裕群体和地区的收入转移到支持贫困群体住房需求的经济适用房建设上。因此,经济适用房本质上是以国家为主体,以财政为来源,以转移支付为手段的财政分配关系。
 
(三)公共财政要求合理掌握财政分配秩序
 
“好钢要优先用在刀刃上”,凡事都要注意优先事项。一定时期财政资金的有限性决定了必须优先考虑最紧迫的社会经济领域。在城市化快速推进的背景下,新城弱势群体―“三明治层”的住房矛盾也日益突出。“北漂”、“蜗居”、近年来,“蚁族”这个术语不仅反映了他们的尴尬生活,也反映了中国住房安全问题日益严重的标志。因此,中国财政应逐步退出盈利能力和竞争力领域的投资,注重确保经济适用房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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