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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盈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及会计处理
发布时间:2024-08-25

一、盘盈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及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按同类或者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失余额作为入账价值,并在“固定资产”科目中规定,分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失溢出”科目。同时,该制度还在“待处理财产损失溢出”科目中规定,利润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失溢出”和“累计折旧”科目。此外,《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准则》)第十五条规定,同类或者类似固定资产市场活跃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者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失余额作为入账价值;同类或者类似固定资产没有活跃市场的,按照固定资产预期的未来现金流现值作为入账价值。可见,上述三条对盘盈固定资产处理的规定不一致。笔者认为,应统一采用以下方法:类似或类似固定资产市场活跃的,以类似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为原价,按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失作为累计折旧反映;类似或类似固定资产没有活跃市场的,按固定资产预期未来现金流现值作为入账价值。主要原因是:
 
(1)固定资产原价是信息用户关注的重要信息,应单独反映;
 
(2)固定资产收益,如设备、季节性停止固定资产按规定折旧,单独反映累计折旧金额,可反映有形损失和无形损失,有利于加强利用和管理(如本准则规定的未使用,无固定资产也应计提折旧);
 
(3)根据原价、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是会计和填写资产负债表的要求,也符合用户理解和利用信息的习惯;
 
(4)类似或类似固定资产市场活跃的,按市场价格减去新旧估计的价值损失余额作为入账价值,可能低于企业确定的固定资产价值判断标准,不易与低价值耗材区分,也容易引起信息用户的误解;
 
(5)同类或者类似固定资产没有活跃市场的,以预期未来现金流现值为入账价值,符合资产能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本质;
 
(6)折旧和减值可能降低固定资产价值,但由于原因、性质、会计处理等方面的差异,只根据新旧程度估计累计折旧,期末单独计提减值准备,客观,减少工作量。
 
二、固定资产盘亏处理
 
《制度》在“待处理财产损失溢出”科目中规定,固定资产的损失,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溢出”、“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在“固定资产”科目中,固定资产的损失,根据其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溢出”科目,按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资产”科目。可以看出,两者的处理不一致反映在是否应结转已计提的固定资产的减值准备上。由于固定资产的损失,不能按照原预期的经济利益实现方式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根据资产定义和可靠性原则的要求,反映其价值减少的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应结转。因此,应采用后者进行处理。
 
《制度》在“待处理财产损失溢出”科目中规定,固定资产报批准后的转销处理为:借记“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损失”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失溢出”科目。但根据《制度》第四十条的规定,损失或者损坏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赔偿和残余材料价值后,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因此,固定资产报批准后的转销处理为:借记“其他应收款”、“原材料”、“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损失”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失溢出-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溢出”科目。这比前者客观合理,应该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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