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证券投资基金财务监控的途径
发布时间:2024-07-31
加强证券投资基金财务监控的途径
(1)建立基金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应当分别独立经营和核算。这从根本上消除了投资者在不同资产类别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转移问题。基金托管人应严格控制整个资金流动,发挥一定的监管责任,防止资金挪作他用,并受证券监管机构的严格监管。
(2)投资决策的业务控制
投资业务应重点控制以下方面:投资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金经理越权或随机决策、流动性风险过大、基金业绩差等。可采取的控制措施包括投资决策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完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财务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建立投资财务风险评估管理制度,在设定的财务风险权限内进行投资决策;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绩效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点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
(3)交易业务的控制
交易业务的控制目的是使投资决策能够合法、准确、最佳地实施,防止内幕信息和市场操纵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不同基金的利益得到公平对待。重点控制以下方面:违反法定限制、基金经理越权、使用或披露内幕信息、交易分配不公平、非最佳执行、投资文件不完整等。控制措施包括基金交易集中交易系统的实施,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发出投资指令或直接进行交易。建立交易监控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交易反馈系统。
(四)完善基金经理的报酬机制
我国基金管理费已由原固定比例收取改为固定提取比例加绩效报酬。分配制度的激励优化有利于改变基金管理人旱涝保收的局面,鼓励基金管理人争取跑赢大势。但从根本上说,投资收益率(净资产增长率)只能衡量基金的经营业绩,不能反映基金的经营财务风险,不是综合衡量基金业绩和财务风险的最佳指标,詹森指数、特雷诺指数、夏普指数可以更全面地反映基金的财务风险收益。因此,从进一步完善的角度来看,只有综合衡量基金业绩和财务风险的指标才能作为绩效报酬提取的基本依据。目前,我国基金公司基金经理的业绩报酬有以下分配要求:基金年平均单位净值不低于面值;基金可分配净收益率超过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20%;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超过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基金收益分配后,各单位资产净值不得低于面值。绩效报酬标准为“绩效报酬=调整后年初基金资产净值×Min〔基金可以分配净收益,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5%.虽然新的绩效报酬机制迈出了一大步,但仍存在负盈不负亏的现象。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就可以提高绩效报酬,但不能达到规定的最低限度,也可以固定提取费用的比例。这种与业绩无关的业绩报酬并不名副其实。而且在业绩报酬中不考虑财务风险因素,可能会使投资者处于收益与财务风险不对称的状态。在分配系统中,应进一步降低固定提取比例,必须引入财务风险因素来衡量基金业绩。除詹森指数、特雷诺指数和夏普指数外,还应使用信息比率和M2测量来衡量基金业绩风险。当风险达到一定程度时,应减少基金管理费的提取。
(5)加强基金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在不妨碍基金正常运行的基础上,应加强信息披露的强度。例如,在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应解释报告期间严重损失的投资。同时,会计师事务所还可以要求基金管理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得到独立审计,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通过上述信息披露措施,基金管理人的活动“暴露在阳光下”,利用舆论和市场压力减少对持有人利益的损害。
(6)充分发挥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董事作用
加强独立董事在防止公司虚假行为、改善治理结构、促进信息披露、保护中小投资者方面的作用,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
1、独立董事应占基金董事的大部分席位。
独立董事的自我任命,即独立董事应当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如果独立董事的主要作用是保护股东的利益,监督经营,为什么独立董事不能更有效地发挥其作用呢?独立董事在解决经营中的任何利益冲突中发挥着更重要的作用。在所有基金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而不仅仅是现行法律要求的三分之一。强化独立董事作用的根本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和信心。1962年,美国发现40%的独立董事对基金监管不起应有的作用。大多数基金家族已经在他们的董事会吸引了大多数独立董事。近年来,美国许多基金发起人经历了重组,使得独立董事不少于75%。因此,我们应该认识到设立大多数独立董事在保护基金股东利益方面的价值。去年7月,美国证监会增加了基金公司独立董事的比例,从原来的40%增加到75%,董事会主席也应由独立董事担任。
2、独立董事应能够获得充分准确的信息。
确保独立董事接受的信息准确、客观、完整。如果独立董事不能在适当的时间从适当的地方获得适当的信息,即使是最独立、最自信的董事也不能有效地工作。听取律师和审计师的客观建议是非常重要的。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对于必须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公司必须在法定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提供足够的信息。独立董事认为信息不足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信息不足或论证不明确时,可以书面联合提出延期董事会或延期审议,董事会应当采纳。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协助独立董事工作,确保独立董事获得必要的信息,以支持客观、独立的判断。
3、建立独立董事信用档案制度和失职调查制度。
吸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失误的教训,监督记录独立董事的勤勉和责任,公布和处罚独立董事的失职行为,约束独立董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