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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3-07-16

税务筹划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20xx年,财政部宣布实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20xx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20xx年国务院对《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随着新标准的颁布和税收制度的一系列变化,企业的税收筹划也发生了变化。
 
(1)收入结算方式的税务筹划
 
由于颁布主体与法律制度实施角度的不同,我国《税法》和《准则》对销售收入确认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为企业利用这种差异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例如,《增值税法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现有销售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凭证的当天;委托收款或委托收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货并办理托收手续的当天。企业可以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或确定时间点推迟纳税义务的时间,充分利用纳税时间差减少企业的利息支出。
 
(2)投资会计方法的税务筹划
 
20xx年颁布的新标准为投资会计方法的税收筹划提供了许多新的内容。首先,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中引入公允价值,导致企业利润波动,为税收筹划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但要注意准确把握公允价值,否则税收筹划很可能变成偷税漏税。其次,《标准》扩大了成本法的会计范围,将“控制”的范围纳入成本法的会计范围,扩大了企业的“节税”空间。只有当被投资企业实现净利润时,投资企业才能确认收入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这一规定延迟了企业缴纳所得税的时间。第三,本准则允许在特定情况下转让持有到期投资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差异,为税收筹划开辟了新的空间。
 
(3)固定资产和折旧税务筹划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金额一般较大,抵税效果明显。因此,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在税务筹划的应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例如,企业通常采用直线法或加速法提取折旧。这两种折旧方法计算的折旧总额是一致的。但由于会计分期付款的存在,计入会计年度的折旧金额会有所不同,对应税所得额会有不同的影响。如果企业享受“二免三减半”、在“五免五减半”等优惠政策中,应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减免税政策结束后,仍有固定资产折旧可以抵税。如果企业属于高科技或技术更新快的行业,应采用加速法提取折旧,以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5%残值率的限制,企业在估计净残值时可以估计较低,以充分享受折扣税的好处。同时,20xx年新修订的《增值税条例》规定,购买固定资产可以抵扣增值税。企业固定资产处于更新期的,应当及时更新,享受增值税抵扣的优惠政策。
 
(四)存货计价方法的税务筹划
 
新标准严格规定了库存的定价方法,规定企业只能选择先进的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定价法进行会计核算。库存定价方法的选择对所得税金额的计算和缴纳有一定的影响,特别是在当前CPI指数持续上升和通货膨胀压力增加的情况下,库存定价方法的选择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当CPI继续上升时,企业应尽量不选择先进的库存定价法,而采用加权平均法或个别定价法,以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处于免税政策期的,企业应选择先进的先出法,以获得更多的利润,充分享受免税期间的优惠政策。
 
(五)税务筹划的盈亏补偿方法
 
我国税法规定,允许用税前利润弥补企业上一年度的亏损。从税收筹划的角度看,盈亏补偿主要通过提前确认收入、延迟确认成本和并购亏损企业来实现。提前确认收入,可以利用亏损企业五年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即亏损年度后产生的利润,在未来五年内可以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在政策期间合理提前确认收入,从而达到不纳税或少纳税的目的。延迟确认费用,在特定情况下,企业可以延迟确认费用,即在某些费用有扣除上限的情况下,将超过扣除上限的部分延迟支付,从而达到均匀支付、减少当期所得税支付的目的。并购亏损企业的主要目的是“节税”,充分利用被并购亏损企业的税收价值,降低企业的战略扩张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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