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技术要求
发布时间:2023-06-25
自20xx年1月1日起,中国上市公司开始实施新的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对中国企业的新会计制度有很大的影响,特别是对税收。因此,如何解决对税收的影响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作为企业会计人员,要深入研究新的会计标准和税收政策,解决税收影响,坚持原则,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加快我国新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建设进程,更好地协调新会计准则和税收。
新会计准则对税收的影响
与原企业新会计制度相比,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于我国目前的税务会计还没有与财务会计分离,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必然会限制税务会计的工作,企业的税收调整和应纳税额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本文分析了新会计准则对税收的影响,以便尽快解决。
(1)新标准中计量基础应用多样化带来的税收影响
新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历史成本、现值、可变现净值、公允价值等计量属性可以说实现了计量基础的多样化。例如,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等资产的定价基本上有多种计量模式,这种多样化的计量模式必然会影响每个时期的损益结果,对税收和企业的纳税产生一定的影响。
(2)新标准中收入计量方法变化带来的税收影响
新会计准则对收入的确认提出了新的要求,收入计量的变化必然导致税收的变化。具体来说,新会计准则对债务重组的规定将改变过去将债务重组产生的收入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可以说,收入计量方法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允许债务重组的过程,债务人因让步或收入减去免偿债务重组而确认为损益,即进入损益表的利润收入产生的负债。这对税收的直接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我们不能忽视收入计量方法变化带来的税收影响。
(3)新标准的实施增加了所得税会计处理的难度
一般来说,所得税会计方法有两种:税收影响会计方法和应付税法。对于我国大多数企业来说,实际工作中一般认可的税收支付收入税费用占大多数,因为这些企业习惯于采用应付税法直接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可以说,跳过不熟悉的利润表债务法对这些企业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此外,在新的所得税会计准则中,永久性差异既没有界定,也没有明确规定处理方法。一些涉税业务的会计和税收差异扩大。可以说,新的会计准则增加了所得税会计的难度,最突出的是新的所得税会计准则难以调整所得税。自然,对企业会计人员提出了新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技术要求,要求会计人员不断完善自己。
2.现行企业新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比较差异
现行企业新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目的的差异是差异的主要原因,使现行企业新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存在以下主要差异:
2.2会计政策和税收法规
企业新会计制度在折旧和库存定价方法上给企业留下了越来越多的选择空间。例如,新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期使用寿命和预期净残值,并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必须在法定使用年限内按直线法计算。未经批准加速折旧的,必须在纳税时进行纳税调整。此外,企业新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库存可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定价法等方法。不同的定价方法反映了企业成本和效用的不同结果,更符合企业的实际成本和效益。但如果选择方法过于灵活,也会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造成税收计算困难。因此,税收法规定,企业在选择一定的定价方法后,在一段时间内不会改变。
2.3部分会计实务和税收法规
(1)收入确认。从收入确认的时间来看,企业新会计制度本质上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原则,重点是收入的实质性实现;税法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重点实现收入和社会价值(对企业来说,收入可能最终实现),从税法对销售和售后回购的规定可以看出。从收入范围来看,新的财务会计制度只包括商品的销售价格或劳务价格,而税收不仅包括商品的销售价格或劳务价格,还包括各种额外的价格成本。正是因为它们的起点和判断角度不同,两者才有了很大的差异。
(6)其他方面的差异。
税收调整增加项目差异:会计处理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赞助费、捐赠费、罚款、滞纳金支出等项目在期间费用或业务费用中,税法明确不扣除,或规定只能按有限标准扣除。税收调整减少了项目之间的差异:研发费用和其他可以扣除的项目,会计处理可以免税或不征税的项目,如国债利息收入,被投资单位分回不征税的股息。
4.现行企业新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差异的协调应对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在新会计制度中,要强调给予企业更多的理财自主权,同时也要考虑组织税收的实际需要。目前要积极协调新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差异,妥善处理两者的关系,解决两者差异的影响。通过以上对差异的分析,可以提出以下应对策略:
4.1加强新会计制度与税法在制度层面的协调与沟通,以及新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在会计和税务领域的沟通与宣传,提高双方合作的有效性。
4.2对于税制改革滞后引起的税收法规与新会计制度的差异,税收法规应借鉴新会计制度中合理有效的组成部分,尽快弥补一些滞后的规定,以满足发展的需要。
4.3新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调是一个相互协调的过程。两者都应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并进行相应的调整。新会计制度的改革也应注意税收监督的信息需求。
4.4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披露的会计信息,加强新会计制度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