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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会计认定应当坚持依法维护公司利益的原则
发布时间:2023-02-21

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行使公司盈余法律会计认定原则
(一)公司盈余的法律会计认定应当坚持依法维护公司利益的原则
如上所述,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的行使,无论是在诉讼前还是在诉讼中,都离不开对公司盈余的认定。毕竟,公司盈余是公司层面的问题,公司是市场主体。根据《公司法》,公司是高度自治的主体。公司机关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经理以维护公司利益为主,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的职责也是为了最大化公司利益,因为公司包括投资者、债权人(国家)、劳动者、董事、经理等利益相关者的集合,是市场主体中的重要经营者。公司诉讼包括股东知情权诉讼、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诉讼是首要考虑公司利益,其次是寻求股东与公司利益的平衡,这也是司法审慎干预公司纠纷的基本原则,因此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行使甚至诉讼,无论当前司法审计还是法律会计公司盈余依法维护公司利益。
(二)公司盈余的法律会计认定应当坚持为股东服务的原则
如上所述,股东盈余分配请求行使中公司盈余的认定离不开注册会计师和目前的司法审计。为了更好地解决维护股东利益不良的问题,需要建立法律会计(专家证人)制度。公司盈余调查、分析判断主要反映诉讼前法律会计的调查会计和诉讼支持功能,公司盈余证据收集和质证主要反映诉讼中法律会计的专家证人功能。无论法务会计的功能如何,都离不开法务会计目标的确定。法律会计目标的确定与接受法律会计服务的主要需求密切相关。没有法律会计服务主体的法律会计目标不明确,也不可能存在。法务会计在行使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时,必须明确为股东服务,法务会计工作必须紧紧围绕股东服务。为此,必须明确法律会计的目标是股东需要法律会计提供证据信息,股东需要公司有盈余信息,更准确地说,股东需要公司有证据信息供股东分配利润。注册会计师审计更好地维护了委托人公司的利益,更准确地维护了委托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经营管理者的利益。因此,在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的行使甚至诉讼中,法律会计需要更好地维护股东的利益,以便在审计报告和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的基础上发现问题,在行使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诉讼中发挥诉讼支持和专家证人的作用,平衡股东、经营者、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利益。目前,与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报告和公司本身提供的财务会计报表相比,司法审计或司法鉴定的实施可以更好地维护股东的利益。然而,由于我国司法审计或司法鉴定制度是在法院职权主义模式下产生和实施的,在维护当事人利益方面仍存在很大的局限性——诉讼当事人,特别是原告股东的举证能力有限,甚至无法举证质证,应当在逐步过渡的当事人主义模式下建立法律会计专家证人制度。当然,我国修订后,现行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有关于专家证人制度的规定,为建立法律会计专家证人制度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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