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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会计职业定位现状
发布时间:2023-02-07

引言
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渐趋于稳定。良好的经济市场带来了无限的商机和发展,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经济案件的频繁发生。随着经济的增长,我国近年来的经济案件具有涉及面广、金额巨大的特点。在审理这些案件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大量的会计和审计相关专业知识。对于法官来说,需要借助会计专业人员提供专家意见证据,作为法官辅助判决的依据,从而衍生出法律会计——需要财务专业人员提供司法会计鉴定服务。目前,我国法务会计仍处于发展初级阶段,其制度及相关制度尚不成熟。目前,在我国出台的司法鉴定管理办法中,司法行政部门只对法医、物证、视听数据等主要类别的司法鉴定业务进行了统一登记管理,并对其鉴定活动的费用收取和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作了详细规定,但司法会计被排除在“四类”之外。因此,涉及会计鉴定业务时,主要以检察系统内的司法会计岗位为支撑,以会计师事务所等民间中介机构为补充干预。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民间法律会计服务主要由注册会计师承担,由当事人独立聘请。由于当事人不熟悉会计领域,很容易导致独立聘请的专家和鉴定人水平参差不齐。这主要是因为法律会计服务没有统一的标准。
一、法务会计职业定位现状
1.法务会计服务国外职业定位现状
作为“专家证人”,美国通过第三方独立机构,通过自己的经验或知识描述客观事实,向法院就本案涉及的会计相关专业问题发表意见。“专家证人”是证人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往往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选择。因此,“专家证人”是否会以提供法律会计服务的形式出现在法庭上,完全由当事人掌握。因此,法律会计服务提供者与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利益,必然会影响专家证人出具的报告的真实性和独立性。因此,美国采取了一些措施,主要包括主体资格准入限制和出庭质证。1.资格准入。法律会计师从事调查和司法会计鉴定服务,并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要成为法律会计师,首先要进行资格准入考试和相应的继续教育培训。可以说,主体资格入门门槛较高。但由于协会众多,准入考试种类繁多,执业资格证书制度混乱,管理权分散。在实践中,执业和管理都比较困难。2.法律会计工作者有义务根据客观事实、专业知识和个人经验对当事人委托的财务专业领域的相关问题进行调查、会计、分析和报告,并有义务出庭向法院解释其专业问题。
目前我国法务会计职业定位
2005年以前,我国司法鉴定属于公安法内部部门机构设置。直到2005年以后,司法鉴定工作才从司法专业职能中分离出来,交给有专业知识的相关社会中介机构,包括司法会计业务。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主要由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承担。但在中国市场,司法会计业务并不是以专门的法律会计服务出现的,而是以财务咨询业务的形式开展业务,即缺乏专业性和各种制度约束,导致服务规范不足。从企业内部来看,由于近年来中国主要企业频繁报道高管腐败等经济案件,不仅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对公司的公众形象产生了不良影响,造成了各种伤害。因此,各大公司都讨厌这种行为,成立了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部、廉政合规部等。从成立的目的来看,这些部门要从源头上控制高管腐败案件,却忽略了这些部门要想充分发挥其最大功效,就需要充分利用会计、审计、法律等学科的专业知识,也需要对公司治理有一定的了解,才能把握企业欺诈和腐败治理的关键环节,从而控制内部腐败案件的滋生。
二、法务会计职业发展的主要问题
在我国法律会计应用的三个领域中,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服务中介机构是法律会计服务的主要市场。然而,我国法律会计只处于初学阶段,仍存在许多问题。只有正视这些问题的存在,积极改进,才能迅速建立良好的法律会计市场,只有完善的制度和成熟的市场,才能扩大法律会计人才的就业前景。
1缺乏独立、具体的制度和规范的约束
在现行的司法管理鉴定管理方法中,对法医、物证、音像等司法鉴定业务从业人员的执业能力考核制度和收费有详细规定。然而,对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相关问题没有规定。
缺乏科学合理的判断标准或规则
当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受到质疑时,提供报告的鉴定人应当出庭质证,明确鉴定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客观性,使鉴定意见得到当事人、法官、辩护律师的认可,以更好地以证据的形式作为法官判决的依据。另一方或辩护律师、法官一般从法律会计鉴定人提供的证据能力和法律会计鉴定意见的证明能力两个方面提出质疑。具体包括:鉴定人是否具有良好的性格、合格的专业能力、鉴定服务费是否合理、相关鉴定报告推理是否严格、法律会计鉴定过程是否规范等。
33缺乏专业人才的培养
会计是一门综合性学科,综合了会计方法、金融、法律、管理等学科的知识。但目前我国高校对会计人才的培养只注重财务会计的知识教授,并没有根据具体的市场需求进行分类培养。因此,经过四年的本科教育,会计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只能独立处理一些简单的财务会计实务操作。对相关的经济现象和法律问题只能知之甚少,更重要的是,会计知识与法律知识完全脱节。会计人员由于缺乏法律知识,难以有效提供法律会计所需的专业服务。另一方面,法律专业的从业人员缺乏会计处理和财务数据分析的能力。总之,能同时掌握会计和法律相关知识的综合性人才非常少,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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