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应对营改增改革的对策和建议
发布时间:2023-01-03
一、新形势下G高校营改增税务管理的影响和对策
新形势下G高校相关对策分析
(1)认真做好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在新形势下,学校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转变是国家营业税改革新形势下对高校税收管理的新要求。学校要端正态度,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进行改革落实。其次,做好全校教师职工的政策解释。特别是对应税业务收入较高的教师要做好政策解释,确保学校横向科研收入不受影响。对于横向科研收入较高的学院或个人,学校可以出台相应的政策进行合理补偿,确保师生的大力支持。最后,按照相关政策,做好小规模增值税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过渡期,确保顺利过渡。
(2)结合《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按要求设置相关会计科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学校应当设立应纳税科目,反映高等学校多缴税额,并按照应纳税额的类型进行明细核算。对于一般增值税纳税人的高等学校,应当在应纳增值税明细账中设置进项税、已缴税、销项税、进项税转出等明细科目。
(3)做好进项税抵扣工作。以G大学为例,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当期进项税、当期销项税=当期销售额6%,当期进项税额6%=当期购买额扣除率(按购买服务对象扣除率可分别为17%、11%、13%、6%和3%)。为有效减轻学校税负,假设G高校当期应纳税额为0,即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0、假设G高校当期取得的所有税额均可按17%扣除,即当期销售额6%,当期购买额17%=0、可计算当期销售额:当期购买额=2.831,即学校每收入2.83元应购买1元货物,使当期应纳税额为0,可大大降低学校税收负担。因此,学校应根据自身科研收入和设备采购,合理规划当期进项税扣除,合理减轻学校税收负担。
二、新形势下,高校应对营改增改革的对策和建议
1.按规定变更增值税纳税资格后,许多高校被认定为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随着政策的变化,横向科研量大的高校(连续12个月销售额达到或超过500万)必须按规定变更为普通增值税纳税人。变更工作必须按规定在销售额达标的次月完成。时间紧,任务重。相关高校应尽快做好增值税认定的变更工作,即完成由小规模纳税人向普通纳税人的变更程序。具体步骤可参照当地国家税务政策文件。
2.设立增值税相关明细会计科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高校应纳税过应纳税额计算。首先,学校应设置应纳税额-应纳增值税二级科目,二级科目下应设置进项税额、已缴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预留税额等三级明细科目。对于税额较多、涉及不同进项扣除税率的高校,还应设置四级明细科目,如税额17%、税额13%、税额11%、税额6%等。
3.利用营业税税收减免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减轻高校税收负担[2013]106继续实施财政税收[2011]111号文件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换句话说,即使高校从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变更为普通增值税纳税人,其审批的相关技术转让、咨询等合同也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规定,高校应认真做好工作,进一步减少自身税收,确保学校横向科研的可持续发展。
三,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全国营改增改革的进一步发展,高校面临着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变化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的重大变化,对高校税务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新形势下,如何有效减轻高校实际税收负担是高校面临的实际问题。我们相信,只要我们不懈努力,进一步研究和学习国家、省市营改增政策,就能更好地做好高校税收管理,为高校可持续发展提供税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