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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营业税改革试点计划
发布时间:2022-12-26

基于我国“十二五”根据该阶段提出的税收改革计划,增值税营业税改革可以说是最重要的措施之一。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增值税营业税改革试点计划。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开展增值税营业税改革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增值税营业税改革试点。到目前为止,营业税已经退出了历史舞台。这是自1994年税收制度改革以来财政和税收制度的又一次深刻变化。具体是指对建筑业实行合理化增值税制度,有效打破以往建筑企业营业税和增值税同等地位的税收形势,避免重复征税,大大降低建筑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有效提高企业的经济发展水平。
营改增在施工企业具体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传统观念依然存在。根据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大多数建筑企业仍处于以往营业税的固定思维逻辑中,往往只关注经济收入税,而忽视了资本成本税的管理,甚至有些建筑企业不注意是否能获得合法账单,这可以说是典型的进项税管理意识,对税收管理标准的理解不够深入,很容易导致建筑企业项目管理中的各种问题,如缺乏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签订条款内容不合理、材料设备购买无税价格概念等,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顺利实施产生不利影响。(2)进项税发票难度大,税负高。现阶段,施工企业实施营改增政策后,存在进项税发票难以获取、税负差距高等问题,不利于施工企业获得预期经济效益。具体如下:一是供应商和分包劳务单位选择筛选条件不足。一般来说,在实施营改增政策之前,施工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时,主要参考标准是对方的声誉、产品质量和整体价格,但不考虑纳税人自身的问题;营改增实施后,施工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时,往往需要充分参考不同纳税人的身份因素,分别按不同税率计算进项税额,避免对最终项目成本价格产生不利影响。此外,目前大多数施工企业的供应商和分包机制明显缺乏相应的管理约束机制,无法有效满足税收管理的要求。二是四流不一致。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一般征税是一项新的项目活动,但在实际数量不断扩大的背景下,部分企业受到资本成本和税收压力的影响,导致从非正式渠道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部分员工“四流合一”内容理解过于片面,往往只关注企业资本流动和合同文件,认为只要符合标准要求,就不关注经济业务真实性的原则。三是发票管理不规范,发票索取和报销不及时。由于施工企业行业的特殊性,工程项目分散,材料种类繁多,施工队伍复杂,发票收集混杂;从日常正常开支到大宗材料采购,发票需要开具,导致发票开具不及时、错误,最终影响施工企业的税收负担水平。(3)难以收集和汇总进项数据。由于建筑行业项目存在点多、面广等特点,对建筑企业进项能否扣除、如何扣除非常不利,特别是如何及时、准确、安全地传递建筑企业分散项目的进项税发票,并进行认证。申报扣除可以说是现阶段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大多数企业存在进项收集传递不及时、公司垫付税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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